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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拿的神迹

    约拿的神迹

     “当时有几个文士和法利赛人对耶稣说: ‘夫子, 我们愿意你显个神迹给我们看。’耶稣回答说:‘一个邪恶淫乱的世代求看神迹; 除了先知约拿的神迹以外, 再没有神迹给他们看。约拿三日三夜在大鱼肚腹中, 人子也要这样三日三夜在地里头。” (太12:38*-40)这节经文曾使人动数字脑筋: 三日三夜有72小时, 故有人设法把主钉十字架的日子定在星期三,尽管圣书里有十三处说他是在“第三日”复活,还有四节经文说他是“三日之内”复活。细察此经, 便能看出, 耶稣不是要人计算他被埋葬的时间, 而是要人注意约拿神迹的属灵意义。正如下文注重属灵的意义说:“当审判的时候, 尼尼微人要起来定这世代人的罪, 因为尼尼微人听了约拿所传的, 就悔改了; 看哪, 这里有一人比约拿更大。”(太12:41*)
      约拿的警告有什么特点, 使尼尼微人听了就真诚悔改了呢?可能就是他使命的特殊经历。他的信息是:“再等四十日, 尼尼微必倾覆了。”但有什么事叫人相信这确是上帝传来的信息呢?约拿书1:10*说, 约拿所乘船上的水手“已经知道他躲避耶和华, 因为他告诉了他们。”约拿既爱向人讲自己的事, 他一定也向尼尼微人叙述自己躲避上帝, 而上帝偏把他领回来的经过。他皮肤被鱼肚子的胃酸烧灼的痕迹, 证明他讲的是真事。当然, 使人悔改的能力是圣灵, 但约拿戏剧般的故事, 使听众信服了上帝的警告。现在来研究基督讲约拿神迹的目的。他不是要人算计72小时的起迄点, 而是要人思考他的重大牺牲。他把“这邪恶的世代”同尼尼微相比。先知那鸿论那城说:“祸哉,这流人血的城,充满诡诈和强暴…都因那美貌的妓女多有淫行, 惯行邪术。”(鸿3:1*-4)上帝差约拿去传警告, 他们竟披麻蒙灰,痛心悔改。犹太人虽有比约拿更大的耶稣讲道, 却不悔改;因不明“约拿的神迹”的重大意义。那邪恶的世代求神迹,正如撒但叫耶稣行个神迹来证明他是上帝的儿子。基督提出约拿的神迹,其奥妙之处, 不在于死人复活。因他叫死了四天的拉撒路复活,应能满足凡要看神迹者的好奇之心。其实,“若不听从摩西和先知的话,就是有一个从死里复活的,他们也是不听劝。”(路16:31*)结果,耶稣因叫人从死里复活,反而成了被谋害的对象。约11:53*说:“从那日起他们就商议要杀耶稣。”
      耶稣同约拿的经历还有三个相同之处:
      (1) 自愿牺牲: 约拿考虑水手的安全,说:“你们将我抬起来, 抛在海中, 海就平静了。”(拿1:12*)耶稣说:“我将命舍去, 好再取回来; 没有人夺我的命去, 是我自己舍的。”(约10:17*-18)
      (2) 顺服上帝的旨意: 约拿悔改祷告说:“我所许的愿, 我必偿还。”(拿2:9*)耶稣祷告说:“不要成就我的意思, 只要成就你的意思。”(路22:42*)
      (3) 约拿的祷告是在鱼腹里的死亡威胁之下献上的; 耶稣的祷告是在“心里甚是忧伤, 几乎要死”(太26:38*) 的情况之下献上的。
      这最后的特点使人想起启12:4*的异象, 就是那龙“站在那将要生产的妇人面前,等她生产之后,要吞吃她的孩子。”圣书不说, 那龙在孩子被提到上帝宝座那里之前, 是否把孩子吞了下去。根据福音书记载, 那“孩子”确实曾被龙吞吃。但三日后, 龙不得不把他再吐出来。
      约拿故事的大鱼(leviathan)在伯41:1*译为“鳄鱼,”“它在骄傲的水族上作王。”赛27:1*说:“到那日,耶和华必用他刚硬有力的大刀,刑罚鳄鱼,就是那快行的蛇; 刑罚鳄鱼,就是那曲行的蛇; 并杀海中的大鱼。”启12:9*说:“大龙就是那古蛇,名叫魔鬼, 又叫撒但, 是迷惑普天下的; 他被摔在地上。”
      说撒但曾把耶稣吞下去, 三日后又把他吐出来, 有什么更可靠的依据呢?
      太12:40*中译文的“地里头”不符合原文的kardia, 即“地的心里。”英文也译作heart(心)。查新约圣书的“心”一贯指思想感情所在,不指地点方位,译为“地里头”不当; 若把它视为坟墓, 耶稣与约拿的对应情况就不同; 因耶稣在坟里是安睡的, 而约拿在鱼肚里是痛苦紧张的。如就二者经历而言,约拿的三日三夜,应该与主同撒但搏斗的最后三日三夜相对应。
      此经的“地”乃指世人,如申32:1*所说:“诸天哪, 侧耳, 我要说话, 愿地也听我口中的言语。”又如耶22:29*所说:“地啊! 地啊! 地啊! 当听耶和华的话。”“人子三日三夜在地的心里”指耶稣表面上中世人的毒计。一直未能使耶稣犯罪的撒但, 这时发动他的最后攻势; 主说:“这世界的王将到,他在我里面是毫无所有。”(约14:30*) 耶稣步入客西马尼园时,他开始“忧愁起来,极其难过。”(太26:37*)他祷告时,“有一位天使从天上显现, 加添他的力量。耶稣极其伤痛,祷告更加恳切; 汗珠如大血点,滴在地上。”(路22:43)在十字架上主在极度的痛苦中喊叫说:“我的上帝,我的上帝,为什么离弃我? ”(太27:46*)
      故肯定:“三日三夜在地的心里”指耶稣最后落入撒但黑暗势力之下的时期。从表面看,这三天,撒但完全得逞。因主显然中了恶人的毒计。那龙果然把那“男孩”吞了下去,历时三日三夜,魔鬼能痛快地向上帝的儿子充分发泄他的仇恨。耶稣说:“我天天同你们在殿里, 你们不下手拿我; 现在却是你们的时候, 黑暗掌权了。”(路22:53*)
      这是撒但占表面优势的三天; 依人看,他已对耶稣取得绝对支配权,甚至能把他置于死地。然而实际上,耶稣已战胜黑暗之君。因他已“凡事受过试探,与我们一样,只是他没有犯罪。”(来4:15*)在仇恨的浪潮和奸诈的暴风袭来时,基督保持着宁静,对全局一直掌握主动权。但4:5*说:“世上所有的居民, 都算为虚无, 在天上的万军,和世上的居民中,他都凭自己的意旨行事。”道成肉身,如约伯受考验。《约伯记》将基督与撒但的斗争所涉及的全部利害问题都暴露无遗。约伯当时虽不理会, 但他忍耐下来, 为上帝争了气。上帝的品德更为昭著。在全宇宙面前, 撒但曾控告上帝有私心,说约伯虔诚,是因受上帝贿赂。撒但想藉此颠覆上帝以慈爱与公义为基础的政权。原来,私心就是罪; 故撒但的挑战,实际想证明上帝有罪。约伯若经不起考验, 撒但便赢得与神共存之权。而魔鬼还要显为比上帝高明, 能洞察圣徒的内心,证明他们都是虚伪的,顺服上帝不可能。
      基督既降世为人,撒但又有机会向上帝挑战:他若能叫耶稣犯罪,就能证明罪的优势, 这场斗争的胜负涉及上帝的品德与主权,是道义的,不是武力的较量;又因罪恶的入侵是个新奇而奥妙的因素,所以全宇宙必须先看清它险恶的实质, 然后才能把它彻底消灭, 以确保“灾难不再兴起。”(鸿1:9*)故上帝给罪的肇始者一切机会来实施他的主张,同时差基督为迎战撒但的元帅。(来2:10*)在漫长战斗中,撒但诡计多端;上帝却不能背乎自己。作为慈爱与公义的主, 他以真理为唯一武器,必能制胜。他说:“我指着自己起誓, 我口所出的话是凭公义,并不返回, 万膝必向我跪拜,万口必凭我起誓。”(赛45:23*)罪恶的本性向来与上帝为敌。其入侵使人与主分离。基督是道成肉身,“存心顺服,以致于死, 且死在十字架上。”(腓2:8*)他显示了天父的慈爱与公义。他能解除罪的奴役,领人回归天父。这里有耶稣与约拿不同之处:约拿是因违背上帝,而主是因顺服上帝而受苦。
      主在地的心里三天, 突出上帝为我们受的苦。全天庭曾与主同受苦难。其实那痛苦并不限于主在肉身显现的时期。十字架乃向我们显示, 罪恶从它萌发之日起, 给上帝带来了何等剧烈的痛苦。人每偏离正义,每虐待同胞,都使主悲伤。“他们在一切苦难中,他也同受苦难;并且他面前的使者拯救他们;他以慈爱和怜悯救赎他们;在古时的日子常保抱他们,怀搋他们。”(赛63:9*)为了确定三日三夜的起迄点,可从犹大领三十块钱时算起,到耶稣受难断气时为止。他一死, 就永远脱离了黑暗的权势。后来复活,是他胜利的当然结果。林前5:7*说,主是逾越节的羔羊。出12:2*-6说:羔羊是正月初十选定,十四日宰杀的。中间相隔三日三夜。注定要死的羔羊被杀之前,三日三夜在准备杀它的人心中,也就是在“地的心里。”除此预表作用外,出12:3*-6的规定,没有其它用处。初十选定,十四日宰杀,相隔实际不止三日三夜。首次杀逾越节羊羔,是以色列逃离埃及时的十四日黄昏。原文是“两个黄昏之间。”按犹太人习惯在下午三点,即耶稣钉十字架断气时的“申初。”“两个黄昏之间”在以色列初次执行时,每家自己动手杀羊、烘烤并吃其肉。
      多年后,犹太人集中在耶路撒冷过节时,杀、烤羊的工作全由祭司和利未人执行,故时间必然拖长,不得不把杀羊的时间,从十三日黄昏开始,到十四日黄昏结束。这有以下经文为依据:代下35:11*-14记约西亚王守逾越节的情况如下:“利未人宰了逾越节的羊羔,祭司从他们手里接过血来洒在坛上,利未人剥皮,…用火烤…羊羔,…速速的送给众民。然后为自己和祭司预备祭物,因为祭司…献燔祭和脂油直到晚上。”这种做法,沿用到耶稣的时候。他与门徒吃逾越节晚餐,是正月十三日晚。到次日清晨,约18:28*说:“那时天还早,他们[祭司]自己却不进衙门,恐怕染了污秽,不能吃逾越节的宴席.”可见出12:6*原文所说的“两个黄昏之间,”到耶稣时代的执行,是从十三日黄昏开始杀羊,到十四日黄昏截止。太12:3*-6的时间,若从出12:3*的正月初十晚算到十三日日落,十四日开始时,恰好是三日三夜。基督以约拿的神迹为唯一的神迹; 因主的苦难彰显了上帝的慈爱, 维护了律法的尊严, 付清人的罪债,揭开撒但的真面目。罪恶起因,丝毫不能归咎上帝,因全宇宙已看明,上帝是这场灾难的最大受害者。“耶稣因为受死的苦,就得了尊贵荣耀为冠冕,叫他因上帝的恩,为人人尝了死味。”(来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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