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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讲 总 复 习

     

     

     

      第二十九讲 总 复 习

     

      《救赎计划》 

      “救赎计划”的实现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基督是如何满足“救赎计划”的每一要求的? 

      在讲述“救赎计划”这一主题时,我们谈了一些基本的条件。主要讲了四个方面: 

      一、约: 

      1、约的种类: 

      约分为“生命的约”和“恩典的约”。 

      2、约的关系: 

      “生命的约”是一个永恒性的约;“恩典的约”是一个变相的生命的约。“恩典的约”原是在罪的状况下对生命的延续。及至当世上没有罪的时候,就又回到“生命之约”。 

      3、约的核心: 

      在我们的始祖亚当被造时,上帝和他就有一个“生命之约”。这个约的核心是上帝赐予生命。 

      4、约的条件: 

      生命之约的条件是顺服——“顺命则生,逆命则亡!”正如创2:16-17所说:“耶和华上帝吩咐他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这就是当时约的条件。 

      “恩典之约”的目的是得永生。这时的条件不是顺和逆的问题,而是相信和不信的问题。“相信则生,不信则亡!” 

      在恩典的约之下,罪人信耶稣,才能获得耶稣赐的生命,不信耶稣就死亡。 

      5、在恩典之约下面派生出的各种约: 

      在恩典之约下面有很多的约。 

      1)新约:新约又叫后约。 

      2)旧约:旧约也叫前约。 

      我们在讲到旧约时曾提到,旧约不是独立的约。旧约的目的是把人指向新约。既然旧约不是独立的约,它就有开始和结束。并且也表明,它不是特别重要。它只是针对某一种情况而定的。它是为要说明新约。 

      为要说明新约,说明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对于以色列人,上帝就特别用了旧约。而对于别的人,上帝就用了别的不同的方式。 

      所以,我们说,旧约是完全和以色列人所立的约;而新约是上帝与各人所立的约。 

      3)永约:永约就是恩典的约。在不同的时候,会有不同的表现,永约的内容是一致的,但是外在的形式是不同的。 

      在挪亚的时代,外在的记号是彩虹。在亚伯拉罕的时代,外在的记号是割礼。在摩西的时代,外在的记号是安息日。 

      我们说过,外在的记号本质是一样的。而对于人来说,只有接受和拒绝。 

      彩虹在天上,人在地上,这二者有什么关系? 

      割礼表明,人的肉体不是成就救恩的开始。救恩的开始是耶稣——“女人的后裔”。 

      安息日也表明,救恩与人的工作无关。上帝希望人在得救的事上,放下自己手上的工,接受上帝为我们所作的工。 

      上帝将安息日赐给我们,还有什么目的? 

      我们知道,时间就是生命!当上帝将安息日赐给我们的时候,就是将生命赐给我们。因为生命是在时间和空间中进行(流动)的。 

      其实,上帝赐给我们安息日,至少有两个用意:一是表明创造 ;二是表明救赎。但其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赐予人生命。 

      创造是为了创造生命,救赎是为了重新创造生命。 

      所以,上帝赐下安息日,是为要把他的生命与我们分享。人拒绝安息日,就是拒绝生命! 

      因此,当我们遵守安息日,就是表明愿意获得生命。安息日绝不是日子的问题,甚至也不是权威问题!耶稣是生命之君,赐予人生命;撒但是黑暗之君,带给人死亡。 

      我们发现,圣-书中用了很多不同的方法说明同样的问题。比如:信耶稣得永生、因信称义、得生命、因信成圣、度完全的生活……都是在说明同一个问题——要远离罪恶和死亡,追求公义和生命。及至最后把撒但绳之以法,还是为了保证生命长青! 

      事实上,人一旦离开了生命,其它的一切就不存在了。正如古人所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二、认识生命: 

      我们知道,上帝造人时,原是按照他的形像和样式造的;并且赐予人永生。及至人犯罪堕落之后,他又施行救赎,重新赐予人生命。 

      因此,我们发现,无论是创造,还是救赎,上帝都是为了让我们获得生命。 

      那么,什么是生命? 

      1、生命的概念: 

      根据圣-书的启示,至少有以下几个概念: 

      1)永生: 

      上帝起初造人时,赐予人永生。人堕落后,上帝藉着救赎,重新赐予人永生。但其前提条件是,人必须信耶稣,才能重新获得永生。正如圣-书约17:3所说:“认识你独一的真神,并且认识你所差来的耶稣基督,这就是永生。” 

      这是生命的第一个概念! 

      2)形像和样式:有上帝荣耀的形象。 

      因此,我们谈到“生命”,就有两个概念: 

      第一,指时间。 

      生命就是永恒!永恒是什么意思?上帝就是生命,离开了上帝,一切事物都不可能是永恒的。 

      可见,永恒乃是从时间上来说的,表明时间的长短。这是从时间上反照造生命的主。 

      第二,指品格。 

      生命是一种形像和样式,是一种荣耀在时间长河中的表现。用怀师母的话来说:“生命是上帝爱的不断表现。”这是从品格上反映造生命的主。 

      所以,生命如果从时间方面来说,指的是量的方面;而从品格方面来说,指的是质的方面。 

      2、生命之道: 

      “论到从起初原有的生命之道,就是我们所听见、所看见、亲眼看过、亲手摸过的。(这生命已经显现出来,我们也看见过,现在又作见证,将原与父同在、且显现与我们那永远的生命传给你们。)我们将所看见、所听见的传给你们,使你们与我们相交。我们乃是与父并他儿子耶稣基督相交的。”(约一1:1-3) 

      这里说到,生命是“见过、摸过的”。指的是耶稣。这是表明生命的量;现在“传给你们……”,是指传他的品格。 

      事实上,生命就是一种品格!他的话是表明他的品格。把他的话——品格“传给你们”。这就是生命! 

      3、道路、真理、生命: 

      耶稣曾说:“我就是道理、真理、生命……”(约14:6) 

      既然生命是一种品格、一种荣耀、一种形像。那么生命也是从时间中间体现的。 

      我们不妨把这三者联系起来:耶稣就是那荣美的真理在生命道路上的体现。 

      这里所说的“道路”是具有时间性的。在这条道路上所走的每一点都是“真理”,而且每一个真理都表现“生命”的主。 

      所以,它们是密切相关,密不可分的! 

      其实,当一个人信耶稣获得生命的时候,他就是走上了一条生命之道;他就获得了真理,他就在体现荣美的生命。 

      4、万象接头: 

      事实上,耶稣好像万象接头。圣-书中所有的预言、象征、表号、事件……都归结到他这里,然后再发散到圣-书其它各处。 

      同时我们发现,圣-书中的“圣所”也是万象接头。圣-书中每一个道理都集中在“圣所”。 

      事实上,耶稣就是圣所! 

      三、律法: 

      讲到律法,我们得出结论: 

      1、律法是上帝的意志、品格的表现: 

      律法是上帝意志的表现。既然是他意志的表现,也是他品格的表现。品格的表现也是他的形像! 

      圣-书说:“上帝就是爱!”。“爱”是他的属性。(约一4:8) 

      耶稣说:“我心里柔和谦卑,你们当负我的轭,学我的样式……”。(太11:29)耶稣的样式就是柔和谦卑。 

      那么,上帝的律法、上帝的十诫又是如何表现耶稣的柔和谦卑的? 

      我们知道,律法的总纲就是爱。而总纲又分为“爱上帝”和“爱人如己”。 

      “爱上帝”,意味着把放下“自我”。因为我不重要,上帝重要!“爱人如己”,表明我不重要,他人重要! 

      其实,只要我们用心领会耶稣所说的话,就会发现,上帝的真理很奇妙! 

      提问: 

      1)如果说上帝是公义的,耶稣也被称为“那义者”,那么律法又是如何表现这义者的? 

      2)“在小事上忠心”是如何体现一个人遵守上帝律法的精神? 

      我们知道,我们所传的时代信息主要有两大特征——守上帝的诫命和信耶稣的真道。 

      在此前提下,又分成若干基本信仰。 

      我们在研究圣-书时,慢慢会发现,我们所讲的任何一个道理,都和守上帝的诫命串在一起的。 

      那么,传福音是怎样体现守上帝诫命的? 

      目前,在我们本会,有很多人已经慢慢不再强调上帝的诫命了。其实,他们不明白,圣-书中所有的教训,都离不开上帝的律法! 

      事实上,一切的教训都是和律法相关的!我们现在学习,将来工作,都是在时间和生命中进行的。而时间和生命又都包括在上帝的律法中! 

      2、上帝的律法具有广泛性: 

      我们需要清楚地意识到,上帝的律法——诫命是极其广泛的! 

      比如:偷东西的概念就有很多!除了偷物质上的,也包括“偷”人的品格、尊严……范围很广! 

      当我们还没有意识到律法的广泛性,我们会对学校、父母、某个单位……负责。但最终,我们都要对上帝负责! 

      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守律法,乃是表明上帝品格的唯一方式。此外,别无良方! 

      讨论: 

      为什么说遵守上帝的诫命,才能充分体现上帝的品格? 

      1)十诫是上帝完美品格的体现: 

      我们传上帝的福音,就是要表现他的品格。我们要做福音的导管,将上帝的福音传达给一切有需要的人。不仅是传达,同时也要为主的福音作美好的见证!见证就是提供旁证、“现身说法”,以自身来见证、述说上帝福音的大能! 

      对于我们来说,我们原是按上帝的形像和样式造的。而上帝的形像和样式又是通过律法来体现的。上帝的律法就是上帝的旨意、上帝的心意、上帝的品格!因为上帝的心意如何,他的品格也如何!十条诫命既反映了上帝的心意,也就反映了上帝的品格! 

      2)我们遵行律法,这就是我们的义: 

      申6:25说:“我们若照耶和华我们上帝所吩咐的一切诫命谨守遵行,这就是我们的义了。” 

      当我们问一个人是什么“样子”时,往往不是说他长得什么样子(身高、体重……),而是问他(她)的性格及其品行如何! 

      当有人问:上帝究竟是什么样子?就是指他的品格说的。 

      其实,上帝的诫命表现上帝的样子! 

      上帝的前四条诫命告诉我们:我们应当以上帝为最高,为最爱的对象。 

      上帝说:“除我以外,没有别的神!”在我们自私的人看来,似乎上帝“唯我独尊”! 

      其实,在上帝的里面,包含了一切,但唯独就是没有“我”。上帝所说的“我”,不是我们所想象中的“我”。上帝以“无我”为“我”!而我们堕落的人却以“自我”为“我”。 以“无我”为“我”,这就是上帝的爱! 

      我们有罪的心灵看不到上帝的诫命就是“上帝的义”。于是,上帝就在律法以外显明上帝的义。(罗3:21) 

      3、基督显明上帝的义: 

      基督的降生是为了体现上帝的义。 

      我们说,上帝的律法是上帝真、善、美的体现 。强调上帝的律法,并不表明是律法主义。行律法本来就不能让我们称义。律法只是一件事理,一种原则,其目的帮助我们明白上帝的义,并朝着这个义的标准去生活、行事、为人。要实行这个律法的理,显然必须有主体。而这个主体,就是我们! 

      当我们按照律法上的要求去做事情的时候,就是把律法中的理体现出来了。 

      所以,当我们指责某个人不讲理时,其实就是说他不按圣-书的教训、上帝的道理来做人! 

      四、罪: 

      1、罪的定义: 

      违背律法就是罪!圣-书中其它论到罪的相关内容都是对罪的说明!比如:有义不行的、不是出于信心的……不是出于信心的,就是不照律法去行的。 

      2、“以信为本”和“以律法为本”: 

      圣-书加3:9说:“可见那以信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亚伯拉罕一同得福。” 

      “以信为本”,就是像亚伯拉罕那样去做的人。那么,“以行律法为本”的人是什么样的人呢? 

      请看保罗自己的注解:“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写的,就是行律法。常照律法书所写的去行,就是以信心为本。因为经上记着说: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 

      可见,凡不遵守上帝律法之人,就是“以行律法为本”的人!既不是行上帝的律法,必然是行人的律法,建立自己的义。 

      或问:为什么说常照律法而行的,就是“以信为本”?有三段经文可以用来说明。 

      1)加5:6“原来在基督耶稣里,受割礼不受割礼,全无功效。惟独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才有功效。” 

      2)加6:15“受割礼不受割礼都无关紧要,要紧的就是作新造的人。” 

      3)林前7:19 “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只要守上帝的诫命就是了。” 

      有信心的人,就是一个新造的人;新造的人,就是一个守诫命的人;守诫命就是“以信为本”,不守诫命就不是以信心为本。 

      以上这三节经文对于我们各人回答上述问题都非常重要! 

      3、状态或行为: 

      根据圣-书对罪的定义,我们得出结论:罪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状态。因为有罪的行为,才出现罪的状态;而不是由于罪的状态,产生罪的行为。 

      所以,对罪的正确定义,就是因为有违背律法的行为。 

      而罪的状态只是对罪的一种描述,说得更加通俗一点,是指罪的影响。 

      如果把罪的状态定义为罪,会出现什么错误的情形?(原罪 罪的状态 罪性 罪) 

      首先从原罪开始,然后我们就成了罪的状态;状态就是我们的罪性,而我们的罪性就是罪了。 

      但是,我们知道,人没有办法改变罪性! 

      如果罪性就是罪的话,除非我们一直到死,甚至等到基督复临时,主把我们有罪的身体改变成荣耀的身体时,罪性才不会存在。这就意味着,只有到那个时候,我们才不再犯罪。而在这之前,我是一直要犯罪的。当然不是因为我要犯罪,是罪性造成的。而我的罪性又是亚当遗传的。亚当推给女人,女人推给蛇…… 

      所以,这就难免造成了推卸责任。而对于我们的信仰而言,它所导致的结果就是——人不可能完全成圣。信耶稣以后,犯罪与不犯罪关系不大。 

      而对于基督而言,这就否定了耶稣取了有罪性的人性。如果罪性是罪的话,那么耶稣取了有罪性的人性,那耶稣就有必要为罪悔改了。因此,耶稣也就有罪了。 

      很明显,这是一种错误的逻辑。 

      因此,我们说,犯罪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罪性。罪性只是对罪的状态的描述,但人对上帝律法的违背,才是罪。 

      五、圣所:  

      “圣所”的主题是我们所强调的重点。 

      1、会幕: 

      在摩西的时代,上帝的会幕是在什么背景下赐给的? 

      第一,以色列人已经忘记了上帝。他们虽知道献祭,但关于献祭的程序已经失传了。上帝藉摩西吩咐他们,要走三天的路程,到一个没有污秽的地方(圣山)去敬拜他。从中上帝教给他们一个概念:献祭原是一件很神圣的事情,需要到一处远离污秽的地方,才能进行。 

      事实上,以后他们终于发现,献祭不是一件简单、随便的事情。 

      第二,他们在埃及拜惯了各种看得见的假神和偶像。但他们的祖宗亚伯拉罕的所敬拜的上帝,既看不见,又摸不着,而他们的信心又极其软弱,于是上帝就俯就他们,让他们建造会幕(可以看得见的实物),体会到他与他们的同在。同时还赐给他们两块看得见、摸得着的十诫法版。 

      2、圣所的历史: 

      从会幕到圣殿,从圣殿到身体的殿、教会的殿、到天上的圣所。依据经文(略) 

      (会幕   圣殿 身体的殿   教会的殿   天上的圣所) 

      从创世记的伊甸园(上帝的乐园),到伊甸园的献祭,到挪亚的筑坛,到亚伯拉罕的献祭,到会幕,到所罗门的圣殿,到所罗巴伯的殿,到教会是上帝殿,到个人身体是上帝圣灵的殿,然后到天上非人手所造的殿,到最后新的耶路撒冷降到人间。 

      3、圣所的构造: 

      1)图画:(略) 

      2)圣所中各样物件的预表: 

      我们应当明白圣所中的各样物件与我们个人的属灵生命有什么对应的关系。 

      对于我们个人来说,燔祭坛,预表我们要认罪悔改,把自己当成活祭献上。 

      洗濯盆,预表我们要藉着受洗,经历与主同死同埋同复活的经验,成为一个洁净的新人。 

      圣所,表明成圣的过程。陈设饼,预表上帝的话——圣-书。金灯台,预表圣灵。 

      香坛,代表耶稣的祷告和我们的祷告。我们的祷告需要掺伴基督义的馨香,才能达到上帝的面前。因我们的祷告不能直达到上帝的面前。除非靠耶稣的功劳,才能进得去。正如古时以色列会众不能直接进入圣所和至圣所,需要祭司或大祭司代替会众进入圣所或至圣所的道理一样。 

      大祭司进入至圣所,预表查案审判的工作。我们只有看到上帝的法版——十条诫命,才能过一种完全的生活。 

      当大祭司(预表耶稣)出离至圣所的时候,从我们个人的经历来讲,我们要得赎——活着变化升天,迎见我们的救主。 

      那么,圣所和救赎计划又是怎样应验的?圣所和耶稣的一生又有怎样的联系? 

      4、圣所与耶稣: 

      会幕和圣所都有门,表示耶稣是羊的门,是通向天上圣所,通向上帝唯一的门。 

      圣所的幔子,就是耶稣的身体。 

      祭坛,用在耶稣的身上,是以十字架表现的;用在整个救赎计划上,是以地球表现的。 

      可见,它既预表十字架,也预表地球。 

      洗濯盆,表明了受洗及耶稣代表罪人的受洗。其实,耶稣自己不需要受洗,因他本无罪,只是他与我们认同,取了我们当取的步骤,凡事为我们留下榜样! 

      进入圣所和至圣所,预表我们在基督里应当追求一种完全成圣的生活。同时圣所和至圣所中的所有物件,都与耶稣有关。 

      在圣所里,耶稣就是上帝的话,又是世上的光。圣灵是基督的灵、真理的灵。香坛,代表基督的义。法版是耶稣所赐的诫命,上面是基督的施恩宝座。所有的天使,都是基督的使者。整个圣所的结构,都是和基督密切相关的。 

      从耶稣在世上工作的阶段性来说,圣所的外院(燔祭坛、洗濯盆),相当于公元27-31年,耶稣为我们在世上受苦、牺牲在十字架。圣所的阶段,相当于耶稣复活升天后的时期——公元31-1844年。至圣所的阶段,相当于公元1844年——基督复临。 

      所以,我们发现,圣所的每一步都离不开耶稣!事实上,圣所完全体现了基督! 

      5、两只羊: 

      我们还谈到归耶和华的羊和归阿撒泻勒的羊。我们要明白,归耶和华的羊是流血的,归阿撒泻勒的羊是不流血的。 

      为什么说归阿撒泻勒的羊不能为我们替罪呢?因他没有流血,所以不能为我们替罪,使我们的罪得赦。(参来9:22)况且,利16:22清楚地告诉我们,只有在赎罪祭(归耶和华的羊)献完以后,才把我们的罪归到阿撒泻勒羊的身上。所以,它不属于赎罪祭的替罪羊。 

      与赎罪相关的是赎罪大日。赎罪大日,应成为我们学习和关注的重点,因为我们正生活在赎罪日! 

      古时以色列人的赎罪日是在犹太历的七月初十日。在这日之前,要有十天的预备。祭司要吹号。然后在赎罪日这一天,要集体认罪,集体献上赎罪的血。这一天只有大祭司才能进入圣所和至圣所。 

      6、洁净圣所与2300日的预言图表: 

      1)2300日的预言:图表(略)。 

      但8:14节说,“到2300日,圣所就必洁净。” 

      前面“70个7”是“从出令重新修建耶路撒冷,直到有受膏君的时候,必有七个七和六十二个七”。 “从出令……”开始,即从公元前457年开始,终点是在公元34年。其中经过“7个七”和“62个七”,就到了公元27年。后面的“一七之半”就是到了公元31年。此时耶稣为我们牺牲在十字架。“最后一个七”是从公元27年到34年。公元27年,耶稣受洗,受圣灵恩膏。(参徒10:38 表明他是受膏君)。公元31年,耶稣受难。公元34年,福音传向外邦。再经过1810年,耶稣在天上所从事的工作,我们看不到。 

      前面“70个7”的时期是过去的历史。后面经过了1810年的部分,需要我们凭着信心相信和接受。1844年10月22日,基督从圣所进入至圣所,开始进行最后的查案审判。 

      圣-书启14:7说,“审判的时候已经到了”,就是指的这个时候说的。从1844年开始,直到现今,都是审判的时候。直到基督复临的时候,审判才算结束。更准确地说,要到恩典的门关闭的时候。 

      从技术程序来讲,当恩典的门一关闭,耶稣就要脱掉大祭司的袍子,换成君王的衣袍。 

      2)“洁净圣所”: 

      “洁净圣所”有三个含义:洁净;恢复;平反。 

      我们不仅要会写出,还要学会用经文来支持和说明是怎样实现的。 

      在研究但9:24-25提到的“从出令重新建造耶路撒冷……”时我们发现,在公元前457年前后,曾经出现了四个相关的时期。我们应当清楚地知道这四个不同的时期。也当清楚地明白,为什么我们认定公元前457年才是但9:25节所提到的出令的时间!因这是很关键的问题。我们现在的课题,主要是怎样对付将来派和现在论。但是在处理这些异端之前,我们必须要明白真理。 

      六、律法和救恩: 

      1、律法和救恩的关系: 

      关于律法和救恩的关系,怀师母曾有很精辟的论述。她说:律法是根,福音是其上所开出来的花苞;律法隐藏福音,福音是开放的花苞。 

      2、律法是训蒙的师傅: 

      加3:24说:“律法是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我们要会清楚地解释这节经文。 

      但是无论我们作出怎样的解释,我们总不要让人以为,律法只要把我们引到基督这里,就不要律法了。目前有很多的理解就是,律法既然是训蒙的师傅,只要把我们引到基督这里,就不再需要律法了。其实,这是错误的观点。 

      我们关键需要说明,律法是如何把我们引向基督的。当它把我们引向基督之后,它继续起什么样的作用……我们要从这个关系上来讲律法和基督的关系,从而证明律法的永恒性。当然需要配上相关的经文。 

      3、证明上帝律法永恒性的相关经文: 

      在我们强调上帝律法的永恒性和不变性的时候,我们务要牢记住一些重要的经文。 

      1)启14:12“圣徒的忍耐就在此。他们是守上帝诫命,和耶稣真道的。”表明到末世时,律法还没有过期。 

      2)启22:14“那些洗净自己衣服的有福了,可得权柄能到生命树那里,也能从门进城。” 

      “洗净自己衣服的”,在原文和雅各王钦定本圣-书上是指“遵守上帝诫命的”。 

      守上帝诫命的人,可得权柄到生命树那里。说明到天国的人必须是这样的人。相反,城外的那些诸如行淫的、说谎的……等等违背律法的人,都将被关在城外。但只有守诫命的人可以进到圣城内。 

      3)雅1:17“各样美善的恩赐,和各样全备的赏赐,都是从上头来的。从众光之父那里降下来的。在他并没有改变,也没有转动的影儿。”这里说明,上帝是永不改变。 

      4)玛3:6“因我耶和华是不改变的……” 

      5)诗89:34“我必不背弃我的约,也不改变我口中所出的。” 

      6)诗89:14“公义和公平,是你宝座的根基。慈爱和诚实,行在你前面。” 

      这里说到,公义和公平,是上帝宝座的根基,说明诫命体现了上帝的公义。而上帝的宝座将要存到永远,它的根基也要存到永远。 

      7)启11:19“当时上帝天上的殿开了。在他殿中现出他的约柜后有闪电、声音、雷轰、地震、大雹。” 

      这里提到“在天上的殿开了……现出了他的约柜”,表明了天上的约柜现在还存在;而且是在末后的;其中装的是上帝的律法。 

      8)赛66:23-23“耶和华说,我所要造的新天新地,怎样在我面前长存,你们的后裔和你们的名字,也必照样长存。每逢月朔,安息日,凡有血气的必来在我面前下拜。这是耶和华说的。” 

      这里表明,安息日是十诫中的一条。安息日还有效,并且是要存到永远的。 

      9)雅2:8-12“……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 

      这里谈到,人都要按照律法受审判。我们要按照律法来说话行事。 

      我们知道,审判要一直延续到基督第三次降临,进行最后白色大宝座的审判。这就说明,审判至少要等到那个时候才算完全结束。 

      10)罗7:12“……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说明它是要存到永远的。因为我们信耶稣,就有义在其中。既然是有义的律法,为什么要废掉呢?这就从反面来驳斥那些提出律法已经废弃了的谬论。 

      11)林前7:19“受割礼算不得什么,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么。只要守上帝的诫命就是了。” 

      说明保罗也十分强调守诫命的重要性! 

      而最大的证据还是来自耶稣自己的命令和做法! 

      12)约12:50说:“你们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爱里。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他的爱里。”耶稣既是这样做的,他也吩咐我们遵守他的命令。 

      以上所列举的这一切,从各个方面都能证明律法的永恒性。 

      其实,我们还有一个最根本的证明:“罪就是违背律法”。将来上帝消除罪时,是把“违背律法”的人消除,而不是消除“律法”。 

      七、得救的问题: 

      得救既是重要的,也不是重要的。这就要看人处在哪个阶段! 

      首先,对于一个不明白道理的人来说,他应当明白——“我当如何行,才能得救?”事实上,这是罪人常会提出的最大的问题! 

      其次,对于一个已经信主,明白圣-书真理的人,他应当提出的是——“我当如何行,才能荣耀上帝?” 

      因此,这是一体两面的问题! 

      我们曾讲过,中国《易经》最后的两卦分别叫“既济”(63卦)和“未济”( 64卦)。那么,《易经》和《圣-书》有怎样的关系? 

      圣-书中关于上帝的国,既说实现,又说没有来到。上帝恩典的国已经实现,但荣耀的国还没有实现。还在实现的过程之中。 

      所以,按照中国《易经》的说法,上帝的国是“既济”又“未济”。同样,我们得救的问题,也是“既济”又“未济”! 

      我们说,“既济”是指和上帝已经建立了一种关系;说“未济”是指最后的关系还没有完完全全地稳定,需要到恩典的门关闭的时候才完全地稳定! 

      可见,上帝提供了足够的考验时间,人也有足够的时间来接受考验。 

      事实上,得救的问题是动态的问题,而不是一个静态的问题。换句话来讲,得救不是一个“点”的问题,而是一条“线”的问题。如果只是一个“点”,那就成了静态的问题;但它既是一条“线”,那就成了动态的过程。 

      学过《物理学》的人就会知道,光有两种性质:一个是波动的,一个是颗粒的。光既是一个个“点”(颗粒),同时又是一个“波”(曲线),就是由一个“点”撞击另一个“点”形成的“波”。 

      我们和上帝的关系就象光一样,每一个“点”都是“得救”。当这一个“点”连着另一个“点”时,就形成了“光”。 

      所以,每一个“点”都是“既济”。但是在“未济”方面,又是由一个一个“点”组成的。需要一直坚持走下去,走到一个终点——耶稣再来。 

      当耶稣第三次再来时,伊甸园将要同新耶路撒冷一齐降下来。这时,伊甸园少了一颗树——善恶树,只有生命树。 

      怀师母曾说:当“伊甸园”被提到天上去时,“生命树”却藉着耶稣留下来了。固然,通向天上的“生命树”,有天使把守;但通向耶稣的这棵“生命树”,却有天使的引导。 

      前面那棵树是封闭的,但耶稣这颗“树”,却是由天使直接把我们带到这里的。 

      怀师母在《善恶之争》一书中提到,得赎的子民要吃生命树上的叶子,恢复在伊甸荣耀之中的身量。启22:2说到的“叶子要医治万民”就是这个意思! 

      总之,得救乃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我们对此要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 

      另外,有人认为,“因信称义”分两种:第一种是“法庭上的称义”。因耶稣在十字架上为人人而死,因此,人人都在法庭上称义了。第二种是“因信称义”,这种“称义”只有信徒才有。 

      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这也就是我们本会从美国传过来的所谓“新神学”。 

      事实上,圣-书中的“因信称义”只有一个概念——“因信才能称义,不信就不能称义。” 

      然而,1888信息委员会却错误地认为——所有的人都拥有“法庭上的称义”。信徒的“因信称义”只是凭着信心,去发现自己在上帝的法庭上已经称义。但事实上,信徒只有“因信称义”!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耶稣固然为所有的人而死,并使所有的人有“称义”的可能性!但是“法庭上的称义”(上帝宣布赦免),只有通过信才能获得,而不是通过十字架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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