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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讲 罪

     

     

     

      第十九讲 罪

     

      今天我们要进入一个新的题目的学习。关于罪这个教义(或“信条”),我们早应当在前面学习了。但是,由于这个题目所涉及的面的深刻性,所以我们把它放在圣所的这个主题里面学习,因为圣所从很大的角度来说,就是处理罪的问题。 

      一、定义: 

      什么是罪?圣-书中有何说法? 

      约一3:4“罪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这是圣-书中对罪的唯一的定义。 

      圣-书中间还有一些其它的经文也提到了罪。 

      如约一5:17说:“凡不义的,都是罪。” 

      罗14:23“凡是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 

      雅4:17“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意即知道而不行道,这也是罪。 

      以上这是我们在新约圣-书中所能找到的一些经文。那么哪一个是对罪的最恰当的定义呢?对于罪的唯一的定义就是“违背律法就是罪”。因为律法是公义的,凡与律法不符合的,都是罪。 

      因此,约一5:17 不是对罪的定义,而是对罪的说明或是解释。 

      罗14:23“凡是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这是说,人本身没有办法行律法,人行律法都是因着信而行。因此,这里也是对罪的定义——“违背律法就是罪”的一个说明。 

      知道行善却不去行,叫作渎职罪。比如开车不把安全带系上,忽视而不去行的,这也叫知道而不行道。所以,雅4:17 是对罪的说明,而不是定义。 

      二、罪的起源: 

      1、地点:天上。 

      2、人物:路锡甫。 

      3、问题:不满上帝的律法。为什么不满呢? 

      上帝律法的基础是爱。根据《历代愿望》第一章的解释——“爱是舍己”。如果是利己或是自私的话,那么就和爱相违背了。 

      我们知道,撒但所推崇的是一种利己的精神。如果我们以“自我为中心”——就是把我作为最高爱的对像,对我的爱超过了对其他人的爱。 

      但圣-书却提供给我们的是“敬重他人”的原则。在上帝的律法中间,我们应当以上帝为我们的最爱。一个自私的心就是拿我来取代上帝!既然我最高,因此我的法则就成了最高的法则,而上帝的法则就不是最高了。因此,自私的心就会导致违背上帝。 

      其实,骄傲不是把人抬得比人更高,是把他抬到不应该有的位置,抬到上帝的位置。撒但就是把他自己抬高到与上帝平等的位置。 

      4、传播的方式: 

      罪的最主要的传播方式就是说谎。撒但在地上用的是说谎、欺骗,在天上用的仍然是说谎、欺骗。 

      5、罪是入侵者: 

      罪不是上帝创造系统中间本来所固有的,而是从外面入侵来的。对于地上来说,罪是从天上入侵来的。罪是从天上到地上。 

      6、圣-书论到罪的起源:赛40:12-14 ;结28:11-29;约8:44。 

      总之,罪的最主要的传播方式就是欺骗、说谎。 

      三、罪的种类: 

      如何对罪进行分类?在天主教有这样的分法,他们将罪分为大罪和小罪。小的罪可以藉助购买赎罪券,或者念几段祷告文就可以得赦。至于有些是大罪,甚至是罪大恶极的罪,就没有办法了…… 

      其实,上述这种说法都是不符合圣-书的。 

      出34:7“为千万人存留慈爱,赦免罪孽、过犯和罪恶。” 

      在这里,上帝把罪分为三类。上帝在宣布他自己的品格和他名的时候,同时将罪进行了分类。因此,我们参照上帝的分法,对罪进行分类。 

      1、罪孽: 

      什么是罪孽? 

      利5:1-6“若有人听见起誓的声音((或作:若有人听见叫人发誓的声音)),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或是有人摸了不洁的物,无论是不洁的死兽,是不洁的死畜,是不洁的死虫,他却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洁,就有了罪。或是他摸了别人的污秽,无论是染了什麽污秽,他却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或是有人嘴里冒失发誓,要行恶,要行善,无论人在什麽事上冒失发誓,他却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他有了罪的时候,就要承认所犯的罪,并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赎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是一只羊羔,或是一只山羊牵到耶和华面前为赎罪祭。至于他的罪,祭司要为他赎了。” 

      因此,什么是罪孽?根据利5章的解释,不知道而犯的,或者因为软弱而犯的罪,就是罪孽。 

      2、过犯: 

      什么是过犯?就是指明知故犯! 

      利6:1-7 耶和华晓谕摩西说:“若有人犯罪,干犯耶和华,在邻舍交付他的物上,或是在交易上行了诡诈,或是抢夺人的财物,或是欺压邻舍,或是在捡了遗失的物上行了诡诈,说谎起誓,在这一切的事上犯了什麽罪;他既犯了罪,有了过犯,就要归还他所抢夺的,或是因欺压所得的,或是人交付他的,或是人遗失他所捡的物,或是他因什麽物起了假誓,就要如数归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在查出他有罪的日子要交还本主。也要照你所估定的价,把赎愆祭牲,就是羊群中一只没有残疾的公绵羊牵到耶和华面前,给祭司为赎愆祭。祭司要在耶和华面前为他赎罪;他无论行了什麽事,使他有了罪,都必蒙赦免。” 

      上述所列举的抢了人家的东西、捡了别人的东西、欺压邻舍……都是明知故犯的罪,都是指过犯。明知故犯的性质相对来说不是特别严重。 

      还有一类的罪叫罪恶。 

      3、罪恶:  

      什么是罪恶呢?这一类的罪是怎么犯的? 

      利4:2-3“你晓谕以色列人说:若有人在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麽事上误犯了一件,或是受膏的祭司犯罪,使百姓陷在罪里,就当为他所犯的罪把没有残疾的公牛犊献给耶和华为赎罪祭。” 

      利4:13“以色列全会众若行了耶和华所吩咐不可行的什麽事,误犯了罪,是隐而未现、会众看不出来的。” 

      利4:22-23节“官长若行了耶和华他上帝所吩咐不可行的什么事,误犯了罪,所犯的罪自己知道了,就要牵一只没有残疾的公山羊为供物。” 

      因此,所有误犯的罪,都叫罪恶。误犯的罪,也是干犯上帝的律法,也得献供物。 

      明知故犯的罪怎么办呢? 

      罪孽是在人知道的情况下,多少是因为人比较软弱而犯的。如捡到东西不归还……等等。 

      罪恶是在人不知道,或是误犯的情况下犯的,这些都在赎罪的范围之内。 

      还有一些是所谓的明知故犯! 

      比如:有一个人在安息日捡柴,跟上帝叫阵。这一类的罪是不可以赦的。 

      还有一些性质比较严重的罪。如大卫犯的罪,也是明知故犯。他不仅知道,而且还设计达到他的目的。但即便是这样的罪,上帝还是赦免他了。 

      当然有关罪是如何得到赦免的,这必须和圣所献祭的问题紧密相连。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暂且不提,等讲到圣所的主题时再说。 

      总而言之,不管是什么罪,从根本上来说,都是违背了上帝的律法,或者是违背了人与人、人与上帝打交道的律法。 

      四、犯罪的原因: 

      在此我们把原因和理由作一区分,尽管这两个词在很多情况下是相同的。但是客观的原因不一定构成犯罪的理由。 

      1、人的心是恶的: 

      传9:3“在日光之下所行的一切事上,有一件祸患,就是众人所遭遇的都是一样,并且世人的心充满了恶。活着的时候心里狂妄,后来就归死人那里去了。” 

      这就告诉我们:犯罪的一个原因是因为我们人的心是恶的。 

      尽管“人之初,性本善。”但在人犯罪以后,性本恶。人的性情就开始趋于邪恶。 

      “人之初,性本善。”接下来的一句就是 “性相近,习相远。” 

      对于“性相近,习相远。”会有两种不同的解释。第一种解释:人的性情都很接近,但是习惯可能相去甚远。第二种解释:先天的性情相近,可是后天的学习可能使人的性情变得不同。 

      对于以上两种解释,我们更倾向于说:“苟不教,性乃迁;教之道,贵以专……。从上下文来看,可能讲的是第二种意思。先天的性情可能差不多,但是后天的学习会使人的性情变得相去很远。 

      耶17:9“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说明人的心是邪恶的。这是我们犯罪的一个根本原因。 

      2、人本性的堕落: 

      因为人接受了撒但的信息,接受了撒但的欺骗,以致堕落到这样的地步。 

      其实,上帝造了世界,将许多美好的事物赐给了人。按理来说,人应当心存感激才是。可惜,当撒但藉着蛇来试探始祖时,只说了一句谎话,始祖竟然信以为真。 

      在我们湖南当地有这么一句俗话:“神说的话不听,鬼牵起来飞跑。”或者说,“人叫不走,鬼叫飞跑。”意思是说,让你干的事,你不干;不让你干的事情,你反而飞快地去干。 

      人的本性往往就是如此!上帝给了我们许多好处和信靠他的证据,及至撒但藉着人或是在我们心中的一个暗示,我们就会把上帝赐给我们的所有关于他的证据放弃了。 

      事实上,撒但最会干的就是离间计。往往很好的一个信任关系,被他稍微一搅扰,就没有了诚信。而在人心里的那种犯罪行恶的趋势往往和外来的试探一拍即合。 

      这也说明,人性都是向恶的,不需要人来教导的。相反,要人向善,却需要反复进行教导,才有可能向善的方面发展。 

      3、撒但的引诱: 

      除了第一次的引诱之外,撒但还在不断地引诱。 

      这些都构成犯罪的原因,但是不成为人犯罪的理由。 

      五、罪的性质: 

      罪是一种状态,还是一种本性,还是一种行为? 

      罗7:6“但我们既然在捆我们的律法上死了,现今就脱离了律法,叫我们服事(.主.),要按著心灵((心灵:或作圣灵))的新样,不按著仪文的旧样。” 

      这里说到,“按著心灵的新样”,表明心灵里有上帝的律法存在。“脱离了律法”,表明脱离了律法的诅咒,不是脱离遵行律法的义务。相反,却是为了更好地行律法。 

      罗7:7“这样,我们可说什麽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罪是从心里来的,眼目看一下不一定是罪,但把所看到的输送到心里,再由心来操纵它,就变成罪了。 

      罗7:8-25“然而罪趁著机会,就藉著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因为罪趁著机会,就藉著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已经卖给罪了。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因为按著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上帝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上帝,靠著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保罗在此似乎是说,犯罪的事不是他自己做的,而是罪做的。既然是罪做的,不是我做的,就与我无关,我就不必负责任,就只能让罪来负责任了。 

      正如他在上文说到,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的,但是诫命来到,它又活了,我就死了。罪活了,我就死了,那以后活着干坏事的就不再是我,而是罪了。 

      因此,保罗似乎在这里就推卸责任。这些事是罪干的。 

      罗7:14-15“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 

      罗7:17“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究竟是谁做的? 

      罗7:22-23“因为按著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上帝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在我和肢体之间还有一个问题:我是一个高尚的灵魂、宇宙之精灵、创造的杰作,何等的高雅!我是不会犯罪的,犯罪的是在我肢体之间的那个罪,一切的坏事都是它干的。律法没有的时候,我活得好好的;诫命一来,它活了,我就死了。 

      对于这段经文,基督教界有很多争论,安息日会也有很多的争论。 

      因此,这里出现两个问题:这个罪究竟是一种状况,还是一种行为?罪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性质?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罗马书第七章。我们不一定能圆满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可以提出一个思路。我们抓住最关键的一条——“罪就是违背律法。”  

      如果我们看到的“罪”是一种行为,那么人就是这种行为的载体。人是罪的媒介,人不等于罪;但是人可以成为犯罪的工具,使罪在人的身上表现出来。有了这么一种认识,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罗7:的内容。 

      1、“罪”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一种状态: 

      罗7:7-8“这样,我们可说什麽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罪是一种违背律法的行为,律法肯定不是罪。)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换句话来说,凡是与律法相反的就是罪。因此,我们必须靠着律法,才能知道什么是罪。如果没有律法,就不知道什么是罪。 

      “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然而罪趁著机会,就藉著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因为没有律法,罪是死的。”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罪趁著机会,就藉著诫命叫诸般的贪心在我里头发动。就是在我的里面,我这个媒介里面,开始犯罪了。但是因为没有律法,我不知道有罪这件事实。是天地之前没有律法吗?显然不是!是在我没有律法的时候,我不知道那个是罪。所以,对于我当时来说,那个罪是死的。 

      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的——我以前活得尚好。但是,诫命一来,就显出那是罪了。由于“罪的工价乃是死”,这样看来,就是当我犯罪,显明罪活了以后,我就死了。我以前活,是活在罪中不知罪,就象很多人活在福中不知福一样。现在诫命来了以后,原来我看不见的罪,现在却活了。及至罪活了以后,我现在就看明这实在就是罪了。这样,对于我来说,就只有死路一条。因此,保罗在此说,我就死了。 

      其实,保罗并没有把“罪”和“我”截然分开,因为我是罪的媒体、是它的执行者。罪是我去犯的,没有我,根本就不可能犯罪。 

      但是现在的教会中,有很多的人愿意把这段话理解为:在我的里面有一种抽象的罪存在。这种抽象的罪是与生俱来的,他们把罪理解成为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是与生俱来的,与我没有关系,我一生来就是这个状况。因此他们就说:人生而有罪。 

      但圣-书说:“世人都犯了罪……”,说明世人都成了罪人。世人之所以都成为罪人,有两种理解:第一,罪是一种状态,人一生来就是罪人,因为一生来就是这种罪的状态。第二,因为世人都犯了罪,所以就都成为罪人,并不是因为某种状态,让人成为罪人,而是因为人犯了罪。 

      总之,不管是有意的、无意的、过失的……人因为犯了罪,他才成为罪人。 

      2、诫命叫人活,罪叫人死: 

      罗7:10-11“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反倒叫我死;因为罪趁著机会,就藉著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诫命是叫人活,遵着诫命行,就能够叫人得永生,就叫人活。诫命是义的,而公义和生命是连在一起的,它是不会叫人死的。但是因为诫命来了以后,在我身上显明了我所犯的罪,因此,就定了我的死刑。 

      3、罪性不等于罪: 

      本来我照诫命做,可以活得好好的。但是我不可能照着诫命去做,我也不能,因为我心中有恶性;恶性行出来是恶,恶性没有行出来,不是罪。换句话说,我是有罪性的。但是这种罪性本身是不是罪? 

      我们知道,耶稣取了有罪性的人。如果罪性是罪的话,那么耶稣也应该有罪。 

      天主教认为,罪性本身也是罪。所以,他们就发明了一个教义,认为耶稣没有取有罪性的人性,他乃是圣洁感孕——圣灵通过耶稣的母亲,使她怀了圣胎。为了使圣胎不受她的影响,上帝行了一个神迹,让马利亚成了一个圣洁无罪的人。因此,马利亚就被接受为圣母,应当受人敬拜,因为她圣洁无罪。如果她有罪的话,就会生出一个有罪的儿子。这就是他们得出的一个结论。 

      其实,耶稣取了罪身的形状。正如保罗在罗8:3所说:“……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又如保罗在腓2:6-8清楚地说到:“他本有上帝的形像……取了奴仆的形像,成为人的样式。”什么样的奴仆?很明显,是指罪的奴仆。 

      与奴仆概念相反的是自由。圣-书中论自由——“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主的灵在哪里,那里就得以自由。”(约8:32;林后3:17) 

      耶稣本是自由的,因他本是真理,可是他为救赎人类,甘愿取了奴仆的形像,就是受罪辖制的奴仆的形像。受罪辖制的奴仆本身并不是罪,除非他主动去犯罪。 

      所以,对于世上的每一个罪人来说,我们要悔改的是我们所犯的罪,而不是我们的罪性。 

      范登的错误就是把罪性当成罪! 

      如果罪性就是罪的话,那么世上所有的人,自出生到死,都是罪人;因为人不可能离开他的罪性。那么,人只有在什么时候才能终止犯罪呢?只有在耶稣来的时候,把我们的罪性完全除掉,把我们变成一个完全圣洁的人性,这个时候人才能够终止犯罪。这是按照范登的观点推导出的结论。 

      但事实上,圣-书中反复强调要我们得胜。(参启2:7,11,17,26;3:5,12,21)连毛泽东给自己起了一个名字也叫李得胜。当然他是要得胜蒋介石。 

      对于基督徒来说,我们要得胜世界、得胜自我、得胜撒但、得胜罪恶。 

      4、律法是圣洁的,人是有罪的: 

      罗7:12“这样看来,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现在我们得出结论:把第12和第11节联系起来,律法是圣洁的,我是污秽的。诫命是公义的,我就是邪恶的,诫命是良善的……总之,是和它相反的。 

      罗7:11 “因为罪趁著机会,就藉著诫命引诱我,并且杀了我。”它是怎么杀的? 

      在罗8:7“原来体贴肉体的,就是与上帝为仇;因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他原来在一个肉身之中,根本就不服上帝的律法。 

      比如律法第一条说:“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但他不服这一条,也是不能服。因此,罪性就引诱他犯这一条。 

      他是怎么犯的呢?他是有心去犯的,因为活在肉体之中。承认肉体之中没有良善。不愿意服,也不能服。因此,那就是不服。不服就是违背,违背就是犯罪。 

      所以,他就只有一个可能性,在肉身中间,我们面对上帝的律法,只有一个结果,就是犯罪。 

      我们人在单纯的肉体之中,只有单纯的人性的时候,是不可能守好律法的,只有一个可能性,就是犯罪。但是后面还有另外一个结果,就是人性加上神性,就会出现另外的一个结果。 

      5、律法不是为了定罪,而是为了叫人得生命才出现的: 

      罗7: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吗?断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 

      律法、诫命的出现是为了给我们生命,是为了告诉我们,生命的路是什么样的。律法本身出现,不是为了定罪,是因为人犯了罪,才被律法定为罪。律法不是为了定罪才出现的,律法是为了叫人得生命才出现的。 

      所以,保罗在罗8:2说到,它是生命的律,而不是死亡的律。 

      事实上,上帝的本性就是生命,他本身就是生命的的实体。他造人是为了给人生命,而不是让人死亡。他的规则也是为了让人得生命,并且得的更丰盛。所以,诫命不是叫人死,而是罪叫人死。 

      6、罪人因为死抱着罪不放,至终与罪一同灭亡: 

      “但罪藉着那良善的叫我死,就显出真是罪,叫罪因着诫命更显出是恶极了。” 

      那么叫我死的是我犯了罪,才被定为死罪。把这个罪和律法比较,就能看明罪更加的恶。本来照着律法而行的话,是生命的路,是公义的路,是良善的路。但现在因我去抵抗它,因此是我自取死亡。 

      其实,上帝对罪人是不判死刑的,因为上帝爱罪人。但是他要对罪判死刑。当罪人死抱着罪不放,于是他就连同罪一起被定罪了。 

      请注意:被上帝定罪的是罪,而不是罪人。罪人被定罪,是因为他拥抱了罪,和罪不分离,才被定罪! 

      约3:16“上帝爱世人”,我们可以把它翻译成:“上帝爱罪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他们不至灭亡,反得永生。因为上帝差他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定世(罪)人的罪,乃是要叫世(罪)人因他得救。信他的人就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 

      可见,被上帝定罪的是罪,而不是罪人,因为上帝要救罪人脱离罪。 

      7、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 

      罗7:14“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保罗在这里说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我是属肉体的,诫命是属灵的。我是属肉体的,肉体又卖给罪了。因此,我就是罪的奴仆,我受了罪的奴役。我受罪的奴役以后,就等于没有自由了。意味着我不能操纵我自己了,我只能被我的主人所操纵。 

      罗7:15“因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 

      正如俗话说,“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保罗说,人在罪恶之下,就是身不由己。因为他的大脑已被罪性控制了。而他就用这种罪性去犯罪。那么,这种罪性最早从哪里来的呢?从撒但那里来的。换句话说,人就被撒但控制了。 

      所以,圣-书上明说:“全世界都卧在那恶者手下。”(约一5:19)说明我们全人类都被他所控制。被他所控制,我就不能自主。我不能自主,我就是奴仆。我是奴仆,我就只能犯罪。 

      罗7: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那么,在“我”中间似乎又有了一个问题:当中是“我”——肉身;一边是“罪”——恶的;一边是“上帝的律法”——良善的。 

      罗7:15-16“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意味着我所做的是恶的。我做的是恶的,我就说那个律法是善的。我没有去做律法上的事情,反而做出来的是相反的。我知道我是恶的,做了我不愿意干的事情。 

      罗7:17“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那么,“我”的里面有什么东西呢? 

      其实,“我”的里面就是“我”,并没有其它的。但是以“我”是一个中心。现在“我”的里面就是“我的肉身”里面,我已经完全服在撒但的脚下。 

      创3:15“我叫你和女人彼此为仇”。自从人犯罪以后,人就和撒但保持一致了。但是上帝出来干涉,让人心里对恶有一种仇恨,对善有一种追求。这是出于上帝的恩典,是上帝赐予世人的普世性的恩典。即使每一个恶人,他的心中都有向善的愿望。 

      所以保罗说:“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 

      其实,这个不是“我”做的,是指不是向善的那个“我”做的,但还是肉身的那个“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罪本身不能犯罪,必须有一个载体,还是由“我”完成的。但是我卖给罪了,只能听罪的。如果听罪的,我那个向善的意念就不能听话了。因此,“我”只能听肉身的吩咐,听罪的吩咐,听撒但的吩咐。上帝在“我”里面放的向善的那个愿望,“我”就把它挤出去了。 

      罗7:18节:“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 

      尽管上帝赐给人恨恶向善的愿望,但是人要获得行善的力量,必须邀请耶稣、邀请圣灵进入人的心里,他才能获得行善的力量。 

      保罗没有悔改以前,他没有耶稣、没有圣灵,他虽有向善的意愿,但他不能行出来。因为在他的肉体之中只有罪性,因此,他也只能行恶。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就是愿意行律法上的善,反而不能去行了。“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就是违背律法,反而去作了。 

      罗7:20“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 

      保罗在此重复上述的说法,乃在强调,此时他是一个奴仆,是一个已经身不由己、一个已经被出卖的、没有自由的人。他所作的事情都是顺着罪性作的。尽管他不想这样作,但是他已经这样作了,因为他没有办法了,已经卖身给罪了,已经服在撒但的权下了,只能听其指挥了。 

      罗7:21“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把它直接翻译为,就是在我愿意照着律法而行的时候,便有违背律法的精神与我同在。 

      罗7:22-23“因为按著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上帝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在加拉太书5章,保罗就把交战的律用很明确的方式表明了。我们来看这两个律是怎么交战的呢? 

      加5:13“弟兄们,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蒙召得自由,就是为了把自己从卖给罪的状况之下摆脱出来,获得自由。 

      加5:16-17“我说,你们当顺著(.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做所愿意作的。” 

      这段话是对罗7:21-24节的一个很好的解释。我心中的那个律是“情欲”的律,愿意好的那个律是“圣灵”的律。如果我没有悔改,就只有情欲,没有圣灵,我就会把大权交给情欲。但当我悔改以后,我就让情欲——“老我”死了,圣灵就活了。 

      加5:18“但你们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以下。” 

      所以,这里有“两个律”,一个是“肉体的律”,还有一个是在肉体之外引导人的“圣灵的律”。当人敞开心门,接受他的时候,他才有可能进来。他不是天生就在人的里面的。我们天生只有“情欲的律”,惟有重生的人,才能获得“圣灵的律”。 

      “我觉得肢体中另外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 

      保罗所说的“我心中的律”真的在他心中吗?还是对他的心中的律加以引导呢?如果在他的心中,就会占据他的心。但实际上是圣灵对他心的引导。 

      事实上,圣灵对每个人都有感动,是圣灵的律感化他的心。 

      罗7:23“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情欲的律、肢体的律,保罗又给它加了一个犯罪的律。 

      罗7:24“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 

      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犯罪的律,就能顺从圣灵的律。就是脱离肉体的律,进入圣灵的律。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这里我们只作结论,不作太多的解释。 

      其实,这句话在希腊文里有一个连词,它是一个转折。中文翻译时漏掉了一个连词。这一转折,就把它承接到原来的那种状况了。就是我没有耶稣以前,我内心好象愿意服从圣灵、愿意接受感化,但是最终还是让肉体说了算。这一转就转回到二十四节以前了,而不是跟着二十四节来的。不是在信了耶稣以后,我还是内心顺从上帝的律,肉体顺从情欲(罪)的律。 

      安息日会在美国非常流行的范登等人,他们硬是在罗7:25节上做文章,说这里没有转折。 

      “感谢上帝,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上帝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因此,犯罪是必须进行到底的,因为经文也是这样说的。只要心里成圣,只要内心还向往善就可以,至于肉体还是可以犯罪的,肉体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只要一次得救,就永远得救。 

      其实,保罗在这里所写的这个结论,是他没有悔改以前的经历,而不是指他悔改以后的经历。罗8:原来是和罗7:连在一起的。 

      罗8:1“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在原文和英文雅各王钦定本圣-书中,“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后面还有一节,“就是那些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就不定罪了。 

      罗8:4“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这里的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原文和英文雅各王钦定本圣-书中,在8:1节也出现一次。 

      所以,把罗7:25和8:1联起来。保罗说:那不被定罪的是,不顺从肉体而顺从圣灵的人。而顺从圣灵的人。如果把这句话拿掉,那么罗8:1和7:25就变成了——靠耶稣以后,还是可以继续顺从肉体,这样的人也是可以不定罪的。显然这是不符合圣-书的原文和保罗的神学思想。 

      “在基督里的人”,英文在这里用这句话来定义——“指不按肉体行的而按圣灵行的人”,而不是指罗7:25节那种“内心顺服上帝,肉体顺服罪的人”。 

      这样看来,罪的性质是什么呢?它是不是一个状态?很明显,不是!  

      《安息日会神学手册》上关于罪的教义:“罪是一种侵入整个人的状态,罪在人心中定居,控制着人类存在的认知、情感、身体和属灵的层面。创造主赋予人类的显著恩典,落在了罪的掌控之下,罪成了人心中做主的君王,它对人类罪行负责。” 

      罪对罪行负责,岂有此理?照此推论,既然罪对罪行负责,那么罪人就不必负责了! 

      所以,我们不要一看是总会出的神学书籍就认为一定是对的。 

      事实上,罪人必须对他自己的罪行负责,而不是让他犯的罪对罪行负责,他自己逍遥法外。 

      我们的神学家为什么搞不清这些看来很明显的道理? 

      第一,他们受了奥古斯丁神学思想的影响;第二,他们没有好好地读预言之灵;第三,他们更没有好好地读圣-书,只是一知半解,硬是把神学知识往圣-书里面套! 

      神学理论有些固然是很好,但它不一定是真理!我们千万不要让圣-书去套这些神学理论,我们应让这些理论来接受圣-书的检验。 

      总而言之,罪不是一种状态,而是一种有意识的举动和行为。 

      可惜的是,在今天的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内,对罪的存在却有另外一种理解——认为罪是一种状态。他们甚至还引证圣-书诗51:5作为依据:“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 

      前面我们根据圣-书的教导,对罪作了定义:罪就是对律法的一种违背,正如约一3:4所说:“违背律法就是罪。” 

      我们也提出了一个问题,然后也做了一个选择。我们所提的问题就是,罪是一种行为呢?还是一种状态呢?还是一种本性? 

      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我们就可能作出不同的推论,就会得出不同的福音。下面我们就顺着对罪的不同的定义,来看一下和它相应的是一种什么样的福音? 

      如果我们说罪是一种状态,它就是一种静态。如果我们说罪是一种行为,它就是一种动态。英文叫作“willful”,就是指有意识地、有意志地、主动地参与。这种行为不是单指外在的表现,也包括心里所想的意念。 

      在此我们把念头和动念头作一点点的区分:有念头产生,本身不是罪,这是对外来试探的本能反应。比如:我看到一个人,怎么看他都不顺眼,于是我就开始对他这个人进行思考。很明显,这就是叫受试探。但是受试探本身并不是罪,只有当我在受试探时, 不是让念头一闪而过,而是把这个念头藏在心中(charish),并且反复思想这件事情,这就成为罪了。 

      所以,在讲到罪的行为时,不能说一定是外在的行为。 

      事实上,耶稣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也是很重要的说法:“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8) 

      举例:以前曾讲过一个老和尚和一个小和尚的故事。老和尚和小和尚一起外出行路,来到一条河边,恰巧遇到有一妇女急着要过一条小河。当时老和尚本着出家人慈悲为怀的精神,把妇女背过河去。回到庙里,小和尚还在想着这事,甚至还追问老和尚说,“你怎么可以背着一个女人过河呢?”老和尚回答说:“我过了河之后就把她放下来了,但你却把她背到家里来了。”老和尚的意思是说,小和尚到现在在思想上还没有把她放下,还把那事“背”在脑子里。类似这样的做法就是一种罪了。 

      由此可见,虽然只是意念上的一动,这本身也是一种犯罪。实际上,这是对上帝律法最深层的一种违背。这种在意念上违背的结果,最终会在条件、环境、时间合适的时候显露出来。 

      总之,在一定的时候、当外在的条件都合适的情形下,它就会发芽了。 

      记得我十五岁时第一次参加物理竞赛,曾在临湘书店偷了四本《动脑筋爷爷》。当时因为从来没有进过城,也从未见过书籍都摆在书架上的。同学和我那时都穿着棉袄,各自夹着几本走出来。那时我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罪,我把几本书偷到手时,这种状态也是罪,同时也是犯了行为的罪。 

      事实上,我本性中间可能要偷的这种状态和本性是一致的。所以本性也好、状态也好,都是指同一个概念。这种状态不过是对本性的一个描述,我们人的本性就是我们的罪性。 

      圣-书对人的本性用了另外一个说法,就是情欲。顺着情欲撒种的,就是顺着我们血肉的思想、意念。这是顺着我们的本性而发展的。 

      我们从本性中间推断出来,人的本性是不是需要改变?我们看一下彼得对人的本性有什么样的说法? 

      彼后1:4 “因此,他已将又宝贵又极大的应许赐给我们,叫我们既脱离世上从情欲来的败坏,就得与上帝的性情有份。” 

      我们信耶稣的一个目的:“脱离我们的情欲,与上帝神圣的性情有份。” 

      因此我们断定:第一,情欲本身不好。怎么废除?藉着上帝的应许,藉着神圣的性情。我们用美学的术语:分有。借着上帝的应许来“分有”上帝的性情,以此来代替我们的情欲。这是第一种说法。 

      第二种说法:藉着神圣性情在身上的发挥来使得情欲被压制。 

      第三种说法:藉着圣灵的帮助,使我们的情欲死去。 

      保罗讲,“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哪个“我”?就是指情欲的“我”与基督同钉十字架,因为当时保罗的生命还活着。他不继续活在他的情欲之下,而活在圣灵的保守之下。 

      因此,我们推断:我们的本性是有罪性的,如同指南针一样,它只能是指着一个方向。但是要从罪性过渡到罪,是将罪性进行发挥,才能出现罪。 

      所以,罪性本身并不是罪,尽管它本身是不好的,但不好的不一定都是罪。不好的东西只是罪的影响。比如我们随处可见的自然界的花草树木和各种动物……在上帝的眼中,它们的性情都发生了变化,都是不好的,但是这并不表明它们都是有罪的。它们只是受到罪的影响、受到罪的污秽,但它们本身并不是罪。 

      事实上,当我们用状态来说一种罪的时候,我们更多地是说它的本性。当我们说罪是一种状态,根据罗7:17的说法,罪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言外之意,在我里面有一种状态,我就是生活在这一种罪的状态之中。我从罪的状态之下被生下来,因此生下来以后,也进入一种罪的状态之中。至于这与我作什么,关系不大。 

      上次我们念了《本会圣-书神学手册》上面的话,其中对罪作了总结。最后一句话说到,罪是一种状态,因此,罪应当对罪行负责。如果把罪当成一种状态的话,那么罪对罪行负责,而不是罪人对罪行负责。 

      如果把罪作为一种状态,而这种状态生来就是这样,一直到死,都是这种状态,而对罪负责的,依然还是这种状态。因此,我们和罪还有什么关系?没有关系! 

      如果我们对罪的认识就是这样的话,那么无疑就开脱了罪人应当对罪负责任的根本义务。 

      在历史上,对于罪和罪性有什么样的版本呢?在此我们作一个简单的描述: 

      在早期的时候,神学家们发现,罪和自由意志之间有一定的关系。如《圣-书新字典》下册606面提到:“罪永不会仅是一个自发的犯罪行为,意志上的每一个决定,均来自一些比意志更深沉的东西。”他们认为,比罪更深的东西是意志,比意志更深的东西是罪性。接下来,他们对罪性的描述,就是指人的心。 

      “因此,人之所以犯罪,他是基本上超越了意志的部分,是新的状态导使他的。一个邪恶的行动发自一颗邪恶的心。因此,罪必包括内心思想、意向和意志的败坏。” 

      “如上所述,这点可见于第一次犯罪的事例,罪也同样是所有的罪行。因此,当亚当的罪归及于后裔时,他们也必定同时有份于他的败坏。若他没有这种败坏,他的罪就变成毫无意义。而罪归众人,也只会变成一个不可能的抽象概念。”  

      这里说到,罪就是一种败坏。这种败坏包括人的意志、思想。因此,当亚当犯罪以后,就造成了人的内心、思想、意志的败坏。 

      那么,亚当的思想、意志败坏以后,就传给后人了。于是,后人就从亚当那里直接领受了败坏;而败坏本身就是罪。因此,这种从亚当继承罪的说法,就叫“归罪”。 

      由此可见,在他们认为,人之所以犯罪,不是自由意志的结果,而是因为人的败坏。这也正是加尔文的观点。 

      加尔文认为,人的内心无一丝一毫的良善。人的本性(状态)全然败坏,而这种败坏本身就是罪。这种败坏的罪一直到死不可能改变。所以,加尔文关于人性和救恩的关系方面提出了所谓的“五点论”。 

      第一:全然败坏。 

      第二:无限救恩。 

      第三:有限的救赎。 

      加尔文认为,耶稣在十架上的牺牲,只是为那些得救的人而死;至于没有得救的人,耶稣没有为他们而死。 

      第四:不可抗拒的恩典。 

      耶稣若要救你,即使你想反抗也没有用。典型的一个例证就是远志明。远志明接受了加尔文的观点,他反复地强调并向人灌输上帝恩典的不可抗拒性的思想。他认为,他的一切都是上帝强加给他的。 

      第五:持久性。 

      换句话来说,就是所谓的“一次得救,永远得救。” 

      如上所述,既然人的本性全然败坏,就意味着都是罪了。因此,我们犯罪,不是因为我们作了什么,而是因为我们生来就是全然败坏。而这种全然败坏——败坏的人性、败坏的状况,一直要到复活的时候,才有可能变成和基督的荣耀一样。只有到那个时候,我们才能和罪无关。 

      所以,他们所传的福音就是这样:既然你生来全然败坏,你只有到死、到复活的时候,你的罪才会停止。因此,你在人生的现阶段会不断地犯罪。就算你不犯罪,你本身也在犯罪,因为你的状态本身就是一种罪。你进入这种状态,就是一种罪。这样,成圣就显得无关紧要了。 

      事实上,按照这种逻辑,你的品性既然败坏,你就不可能成圣了。你虽想不再偷了,但不能改变你内在的状况。因此,多一种罪和少一种罪都没有区别。既然没有区别,难道不就是“一次得救,永远得救”? 

      所以,我们若是把罪作为一种状况来讲,福音就成了这种解释。 

      作为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我们教会不是继承加尔文的观点,而是在其后兴起的约翰·卫斯理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发展。约翰·卫斯理认为,人的本性不一定是全然败坏。 

      当然,他没有看到在我们人性全然败坏之时,上帝就在那一刹那,把一种“恨恶罪恶,追求良善”的恩典赐予了我们。(创3:15) 

      其实,藉着耶稣的死(抛开一切救赎不论),上帝已经恢复了我们的自由意志,让我们重新能够应用自由意志,来作出我们的选择。 

      上帝可以让我们运用我们的自由意志。因此,自由意志和全然的败坏的本身是冲突的。我们如果按照原来上帝不加援助的话,那就是一种意志、思想、内心全然的败坏,但是上帝藉着耶稣恢复了我们自由意志的一部分。 

      上帝给了我们应用自由意志的能力,但是我们操作自由意志的官能败坏了,影响了我们完整地应用它的效率。上帝重新赐给了我们自由意志,给了我们这种权力,但是我们应用这种自由意志的官能败坏了。这就好比一台计算机,虽然可以下载文件,但是因为染了病毒,所以下载的速度就慢了。为了恢复计算机的正常功能,现在需要处理的是它的病毒,而不是它的功能。处理这种病毒的方法,就是“格式化”。 

      同样,堕落后的人类虽有自由意志,但是因为有了罪的介入。所以,只能靠重生的生命,才能够取代已经败坏了的人性。 

      所以,我们在圣-书里面发现,前面的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亚当的罪并没有归在人的身上,亚当的罪归在他自己的身上,但是亚当所染的病毒传下来了。 

      所以,我们都继承的是他的病毒,我们并没有继承他的罪。因此,这个归罪的说法就是错误的。 

      第二个说法也是错误的,因圣-书里没说一种状况、一种败坏本身是一种罪。这种状况本来是不好的,这是罪引起来的。它是罪的结果、罪的影响,但是本身却不是罪。 

      所以圣-书说:父亲的罪就归给了父亲,不能说“父亲吃了酸葡萄,儿子的牙酸倒了”。自己的责任自己负!“虽有挪亚、但以理、约伯在其中……他们连儿带女都不能救,只能因他们的义救自己的性命。”凡是犯罪的,就必担当自己的罪,因为上帝万不以无罪的为有罪的、有罪的为无罪的。圣-书讲:“定恶人为义,定义人为恶的,这都为耶和华所憎恶。”(结18:2;14:20;箴17:15) 

      所以,说谎最大的问题,还不在于说谎本身,而是在于把正和误颠倒了。现在我们就来把这两种福音作一下比较,看看它们之间的区别: 

      第一种是所谓的“状态福音”,第二种就是把罪作为一种行为时所产生的福音,我们暂且把它称为“行为福音”。 

      如果把罪作为一种状态时,那么福音的目的就是要救人脱离罪性,就是脱离这种有罪的状态、有罪的本性。但是我们发现,马太福音1:21明明地告诉我们,耶稣名字的意思就是把人从罪恶里救出来,从违背律法的这种行为中间救出来。这是第一个不同了。 

      一个是以把人从对律法的违背救出来,而另外的一个福音是把人从败坏中间救出来。固然,把人从违背律法的行为上救出来以后,最终也会把人从败坏中间救出来,但是救恩直接的阐述是把人从罪恶里救出来。 

      因此,人在他的行为上信主以后,他应当怎么办呢?在这个地方,如果说是对违背律法的行为上面救出来,那么他以后的行为就是不再违法。 

      因此,一个人得救也罢,信福音也罢,他所应当表现的就是守法。 

      如果认为人的本性是一个罪,败坏、全然败坏就是一个罪,那么,福音本身就不能去解决这种败坏。这种败坏一直要到什么时候才能解决?要到人复活乃至变化升天的时候才能解决。 

      这样,一个人信耶稣以后,他在行为上的表现,就不一定以守法来判断了。因此,他在行为上,就不必要求守法了。由于受到这种神学思想的影响,目前普世的基督教会,其中很少再有提倡一定要守上帝诫命的说法。为什么是这样的呢?对罪的认识不一样! 

      一种认为:罪就是违背律法,得救就是不再违背律法,这是很简单的一个道理。另一种认为:罪性就是罪。即使得救以后,罪性并没有改变。既然如此,那还有什么律法可要守的呢?不需要了! 

      总而言之,我们在这里讲到了两个概念: 

      第一,罪对罪行负责。这样定义的前提——罪是一种状态。只要人处于这种状况之下,他就是罪人。 

      第二,罪人对罪行负责。这样定义的前提——罪是违背律法。只有当人犯罪的时候,才出现罪人。罪人本身也不等于罪行。 

      换句话说,这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罪人是罪,罪是罪。前面的定义是,罪人就是罪。后面的定义是,罪行才是罪——违背律法就是罪。 

      因为罪人一生就生存在这种状况之下,即使死也死在这种状况之下。所以,及至他们带着这种观点去读圣-书,证明保罗传了三十年福音之后还说:在罪人中我是一个罪魁。 

      而罗马书第七章,也是保罗得救了二、三十年以后写的。他说他心中有“两个律”——内心顺从上帝的律法,肉体却软弱了。谁能救我脱离那取死的身体呢?靠着耶稣就能脱离了。 

      因此,这样说来,我还是以内心顺服律法,然后肉体还是软弱。保罗在此似乎说到前后并没有区别。为什么没有区别,因为他说我生来就是一个罪人,死了还是一个罪人。一个叫本性,一个叫状况。人的本性天生是邪恶的,邪恶是一种状态。我们的恶是因为我们犯罪的结果、是由犯罪造成的。我们之所以犯罪,乃是由于我们顺着邪恶本性而行的结果。倘若我们不顺着本性而行,就不至于犯罪。因为罪就是一种行为,这是圣-书唯一的定义——“违背律法就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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