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讲 律法的问题
- 白话圣书神学
- 2024-04-18 22:17
第十八讲 律法的问题
一、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
罗10:4“律法的总结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着义。”
“律法的总结”,在原文的意思是“律法的目的”。 律法的方向、目标就是基督。换一句话说,基督是实现律法的人,律法也是指向他的。
耶稣来到世上以后,不是废掉律法,是要实现律法,而且使人看明上帝的义。在福音上面,我们能看明上帝的义,那为什么不能在律法上直接看明上帝的义?因为人既有了罪,不能从律法上直接看明上帝的义。
罗3:21-22“但如今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
前面我们在罗1:17节上说到,上帝的义是在福音上显明出来的。现在在律法以外显明的是上帝的义。因此,律法的目的是显明上帝的义。
而基督的目的也是显明上帝的义,福音的目的之一也是显明上帝的义。因此,基督就是律法的总结,因为基督是上帝的义最完全的体现。
事实上,圣-书早在旧约中就提到“耶和华我们的义”。而在新约罗马书中说到,这个福音就是指的耶稣基督。有律法和先知的书为证,证明上帝的义要在律法之外,在福音上显出。
这样看来,就把律法与福音连在一起了。
二、律法与福音:
律法和福音是不是同一回事?不是!上帝的义是在律法以外显明出来的,但同时上帝的义是在福音上显明出来的。因此,福音就是在律法之外。
既然福音是在律法之外,说明律法和福音这两者是不相同的。但是不相同的律法和福音又在表明同样一个事实——“上帝的义”。这就表明它们有内在的一致性。如果没有内在的一致性,就没有办法表明同一样事物。
根据A=C ,B=C ,A=B的原理,我们发现,律法和福音是相关联的。因为“上帝的义”,使福音和律法联系在一起。
那么,具体又是如何使它相关联的呢?
律法是上帝本身的描述,是他公义的体现。不仅体现在它的字面上,也体现在它的功能上。因为律法不但叫人知罪,也定人的罪。对福音来说,它是怎么体现上帝的义的呢?它表明上帝的义不是在福音上直接表明的。它是通过信耶稣基督,信福音表明上帝的义。正如罗3:22所说:“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并没有分别。”
事实上,人在上帝面前称义的唯一方法,就是藉着相信福音、相信耶稣而被称义,。
前面我们讲到“称义”,中文里说得较为含糊。“称义”在英文叫作“Justify”,翻译过来就是“算你无罪”。
称义过后还要成为义。“成义”英文用的是另外一个单词叫“Righteousness”。这是指在无罪的基础上还要成就的义。
上帝是信实的,他必不至说谎。当他称你为义的时候,也能使你成为义,不然就变成虚谎的了。如果他称你为义,却没有能力让你成为义,最终就会使称义遭到破坏。
所以在基督与福音、律法与福音的关系上面,是用上帝的义来关联起来的。
总之,正如保罗在经上所说,“律法是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但是反过来,基督又把我们指向律法。因基督本身就是上帝的律法,又是上帝的福音。而事实上,基督就是福音的实质,基督就是我们所信的实底。
因此,尽管律法不能使我们称义,因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人要想在上帝面前称义,只能信耶稣。然而称义只是开始,人要想在上帝面前真正成为义,仍需要靠主加添力量,遵行律法,按律法而行。这是一个双向的关系。
可见,律法与福音是双向的。
下面我们就来谈一下在基督教界比较流行的说法——律法与自由。
三、律法、福音与自由:
加5:1“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
这里主要有这几个问题,我们先来描述经文。
1、描述:
1)基督;2)释放我们;3)得自由;4)要站稳;5)奴役的轭;6)不再被挟制。
在这里我们只是描述经文,没有加入自己的解释,只是把它的几个要素一项项写出来。不在经文里的东西,不要去解释它。
我们在解释经文中一个最大的忌讳就是,刚读出一节经文还未加任何解释就又跳到另外的一节经文,接着又跳到另外的一节经文……
当我们描述完经文之后,下一步就是要看上下文,在上下文中找到一些线索。
我们知道,单独一个词语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你赋予它什么意义,它就是什么意义。并且你所赋予它的意义必须是在一定的上下文里面。
2、联系上文:
接下来我们就要明白,基督释放了我们什么?我们是因什么得到自由的?奴仆的轭是什么东西?
请看加4:21-31“你们这愿意在律法以下的人,请告诉我,你们岂没有听见律法吗?因为(.律法上.)记著,亚伯拉罕有两个儿子,一个是使女生的,一个是自主之妇人生的。(这个律法是指摩西律法书,要比十诫宽广)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著血气生的;那自主之妇人所生的是凭著应许生的。这都是比方:那两个妇人就是两约。一约是出于西乃山,生子为奴,乃是夏甲。这夏甲二字是指著阿拉伯的西乃山,与现在的耶路撒冷同类,因耶路撒冷和她的儿女都是为奴的。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即自由的),她是我们的母。(这里出现了:自由的,为奴的)因为(.经上.)记著:不怀孕、不生养的,你要欢乐;未曾经过产难的,你要高声欢呼;因为没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儿女更多。弟兄们,我们是凭著应许作儿女,如同以撒一样。因此我们不是为奴的,是自由的。当时,那按著血气生的逼迫了那按著(.圣.)灵生的,现在也是这样。然而经上是怎麽说的呢?(.是说.):把使女和他儿子赶出去!因为使女的儿子不可与自主妇人的儿子一同承受产业。弟兄们,这样看来,我们不是使女的儿女,乃是自主妇人的儿女了。”
“我们不是使女的儿女,乃是自主妇人的儿女”,意即我们不是为奴的儿女,乃是自由的儿女。下面就说到:“基督释放了我们……”(加5:1)
加4:21-31谈论了“两个妇人”、“为奴的/自主的”。下面就做出一个结论:基督释放了我们,我们不是为奴的,而是自主的。
当然,在这中间有一个大的问题,就是两约。一约是上帝的应许;一约是凭着血气立的。“一约是出于西奈山”,这是比喻的说法,因亚伯拉罕比以色列人来到西奈山时早了四百年。所以,这个时候还不是西奈山实际颁布律法的时候,但是在这里保罗用了这个说法。
说到有一个凭着应许的。加4:23说:“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著血气生的;那自主之妇人所生的,是凭著应许生的。”一个是应许,一个是血气。他把我们凭着血气的指向了西奈山。
我们发现,在西奈山只有一个约是在那里立定的,就是旧约。尽管这里没有明说旧约一词,但是这里既说到了西奈山,而我们知道,发生在西奈山时代所立的约只有一种,那就是旧约。这是发生在地上的,当时凭血气的以色列人说:“耶和华所吩咐的,我们都必遵守。”(出24:3)因此,循着这条线索去行的都是“为奴的”。
凭着应许的是在上的,就是“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显然这是指的新约,是相对于旧约而言的。在新约之下,循着这条路径去行的都是“自由的”。
这是前面上文的概念。
3、联系下文:
加5:2-26“我保罗告诉你们,若受割礼,基督就与你们无益了。我再指著凡受割礼的人确实地说,他是欠著行全律法的债。你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是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坠落了。我们靠著(.圣.)灵,凭著信心,等候所盼望的义。原来在基督耶稣里,受割礼不受割礼全无功效,惟独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才有功效……”
这里主要谈到如下几个问题:
1)割礼的问题:2-10节。 如果行割礼就会失去恩典,从恩典中坠落。
2)割礼与十字架:11-12节。
3)蒙召的目的: 13-15节。 得自由/行全律法。
4)肉体的行为:16-21节。
5)圣灵的果子:22-23节。
6)劝勉:24-26节。
“凡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我们若是靠(.圣.)灵得生,就当靠(.圣.)灵行事。不要贪图虚名,彼此惹气,互相嫉妒。”
如果我们把这个上下文放在整章来看,加1:6节提到,有的人去传别的福音去了。传什么样的福音呢?就是谈割礼的问题,传外邦人信耶稣也要受割礼。正如保罗在加5:11所说:“弟兄们,我若仍旧传割礼……”。
加2:11节提到,矶法(彼得)出问题还是在割礼上。
“割礼”原是在旧约下面进行的,我们得了自由以后,实际上就把我们从旧约中对犹太人的特殊的要求中间解放出来了。因为在旧约之下,它既是凭血气立的,就还在旧约的要求之下。因为它是凭血气立的。
加5:这里就讲到“血气的事”。前面说血气立的约,第五章接着就说到肉体的行为,就是属血气的这些事情。因此,血气的约最终只是罪恶的约。凭血气做的事情就是罪,罪就是奴役我们的东西。
旧约唯一不好的、唯一美中不足的地方就是人的应许,其它的都好,因为都是上帝定的。新约是上帝定的,由耶稣来执行。
如果一个人只是在血气之下行事的话,他就是受罪的挟制,还是为奴的。所以,我们应当进入另外一个约,就是新约之下。这是基督把我们带进去的,他把我们从为奴的景况下释放了。
这里提到的为奴的状况,根据上下文,讲的具体的就是“割礼”。
因此,从大的方面来说,加5:1说到,耶稣释放了我们,是把我们从罪里释放了;同时也把我们从割礼里面释放出来。我们从此就得了自由,不必受割礼。尤其在这里的上下文,把我们圈到一个小的地方,就是“割礼”。当我们信了基督以后,就不需要这样作了。
加5:13节讲了一个问题:“弟兄们,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事。因为全律法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你们要谨慎,若相咬相吞,只怕要彼此消灭了。”
上面说到,我们蒙召是为了得自由;下面说,全律法包在爱人如己这里了。因此,保罗在这里划了一个等号:行律法就是自由。
事实上,我们蒙召就是为了去行律法,蒙召就是为了得自由,蒙召就是为了爱人如己。而爱人如己就是行全律法。因此,蒙召就是为了行全律法。
四、关于“在基督里”:
加5:6“原来在基督耶稣里,受割礼不受割礼全无功效,惟独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才有功效。”
这里提到:在基督耶稣里;割礼;生发仁爱的信心。
林前 7:19“受割礼算不得什麽,不受割礼也算不得什麽,只要守上帝的诫命就是了。”
这里说到,受割礼与不受割礼都算不得什么,只要守诫命就行了。因此,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就是带领你守诫命。守诫命才能表现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这与保罗在前面所说的话是一样的。
加6:15“受割礼不受割礼都无关紧要,要紧的就是作新造的人。”
因此,保罗在这里画了一个等号:一个新造的人就是一个有信心的人,一个有信心的人就是守诫命的人。
另外保罗在林后4:16节上说:“所以,我们不丧胆。外体虽然毁坏,内心却一天新似一天。”林后5:17说:“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
可见,凡在基督里的,就是新造的人。
你要做一个新造的人吗?那就是要做一个有信心、就是能生发仁爱信心的人,而生发仁爱信心的人就是守上帝诫命的人。
因此,我们应当牢记以上这几节经文。
总之,我们发现:一个自由的人,就是在基督里得释放的人。基督不但释放我们,使我们获得自由,他还要重新塑造我们,赐给我们信心,使我们可以守上帝的诫命。而守上帝的诫命就是自由而行!正如诗119:44-45“我要常守你的律法,直到永永远远。我要自由而行((或作:我要行在宽阔之地)),因我素来考究你的训词。”
小结
作为基督复临安息日会的教友,我们常常懂得律法是什么,但是却很少懂得如何来行律法!这似乎是一个令人费解、不可思议的事!我们如何证明上帝的律法是义的呢?
一、律法体现了什么?
1、律法是上帝的旨意:
诗40:8“我的上帝啊,我乐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里。”
罗2:18 “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上帝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或作:也喜爱那美好的事))。”这里就说明了律法体现上帝的旨意。同时也是分别是非的标准。
2、律法是是非的标准:
罗2:18“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上帝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或作:也喜爱那美好的事))。” 判断是非就靠律法,没有律法就不知道是非了。另参罗3:21;7:7; 约一3:4;罗5:13;4:15。
3、律法也是审判的标准:
雅2:12“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
4、律法体现了上帝的形像:
上帝的旨意就是品格的体现。参罗7:12。
5、律法是两约的实质:
上帝的诫命既是新约的核心和实质,也是旧约的核心和实质。
二、两种律法:
仪文律法和道德律法。道德律法从“无始以来”(佛家语)就存在了。说得通俗一点,自从有上帝就有律法,有上帝就有道德的标准。
仪文律法虽在人犯罪之后就开始实施,但早在创世前就有了。及至人一犯罪,就启动了。但是具体是在什么时候有的,我们不知道。总之,这两种律法都是很久以前就有的。
事实上,道德律法主要体现是非的标准。仪文律法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指向基督的。比如献祭、节期……都是指向基督的。正如圣-书上所说,它们都是后事的“影儿”。
三、律法与十字架:
十字架坚定了上帝的律法,使上帝的律法更显出他的荣耀。同时十字架也使一部分的仪文律法结束了,因为影子碰到了实体。
事实上,十字架与仪文律法不矛盾。仪文律法指向十字架,我们今天是凭着信心回顾十字架。所以,两者都是在十字架上相遇。
四、基督与律法:
基督与律法之间有什么关系呢?前面已经提述,在此不再重复。
从根本上来说,一谈到基督就会谈到有一种法。
在此不妨插入一个插曲:
关于“律法”的概念,基督教对此似乎不如撒但更清楚。撒但知道在上帝那里是有一个法度的。
在印度的各种宗教当中,都在宣传一种所谓的“法”。它们强调说这是“正法”。他们认为“法”是涵盖一切的。正如圣-书希伯来文中的律法的概念也是非常大的,它既包括了上帝的十诫,也包括了一般的生活法律……等等。
印度教所强调的正法是指什么?他们认为“法”是人的根本义务。
圣-书传12:13-14告诉我们:“总意就是敬畏上帝,遵守他的诫命,这是人所当尽的本分。”可见,人根本的义务就是守法,就是守上帝的法。
如果基督徒对其它的宗教有一点点了解,或许能帮助我们更加明白圣-书真理。我们不是鼓励人利用谬误来认识真理,而是通过谬误来看明撒但是如何把真理引偏的。
法轮功提出所谓的“法轮大法”,鼓吹弘扬大法。圣-书告诉我们,上帝至尊的法律才叫“大法”。
在印度教和瑜珈里面,“达摩”的意思就是“法”,就是指人的根本义务。如果有人要修这种“法”,他就应该参透这个“法”。如何才能做到参透“法”?就需要去“禅定”。透过“禅定”就能达到行法的最高的境界,所谓“法在我身,我身即法。”
我们看到,世界上除了上帝所启示的真宗教以外,其它所有的宗教从根本上来说,都是在扭曲上帝的律法,因为上帝的律法是他形像最准确的写照。如果把上帝的律法扭曲了,也就把上帝的形象扭曲了。
前面我们谈到了基督是律法的制定者、宣告者、执行者、解释者、捍卫者、成全者……。
律法在旧约中间代表上帝的话。
我们以前讲过,整本圣-书的写作过程:上帝先写下十诫作为蓝本,然后再由摩西写《五经》。《五经》以十诫为检验的标准。及至《五经》成书后,它又成为后来《先知书》检验的标准。及至《先知书》成书后,其他的书又是以《五经》和《先知书》作为检验的标准。所以,整本圣-书最根本的落脚点是落实在十诫上面,以十诫作为检验的标准。
而十诫是上帝亲自写的,就如我们现在人常说的“剪彩”或“奠基”。上帝就是整本圣-书的“剪彩者”或“奠基人”。
说到“奠基”,自然离不开“磐石”。上帝的话写在“磐石”上,基督是“上帝之道”写在活的磐石之上。
如果说上帝的话就是磐石,那么基督就是活的磐石。
所以我们现在看来,人对于上帝律法的攻击,无疑就是攻击基督。攻击静态的磐石,就是攻击那活的磐石。
我们没有讲到的一个问题是:律法与救恩。
事实上,我们已经讲过,律法是训蒙的师傅,是把我们引向基督。基督就是上帝的救恩,他是救恩的泉源。基督说,我来本不是召义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可见,他是为罪人而来。
那么,我们怎么知道自己是一个罪人?是因为律法才知道自己是个罪人。
中国人似乎很难接受我是个罪人的概念。许多人认为,我既不偷,又不抢,怎么就成了一个罪人了?
其实,圣-书中对于“罪人”的概念远比我们所认识的概念更为宽广。圣-书罗3:23说:“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
我们知道,上帝的荣耀是十全十美的,体现上帝荣耀的人必须是十全十美的。同样,上帝的律法是十全十美的,而我们没有一个人在上帝面前是十全十美的。因此,圣-书告诉我们,我们都是罪人。这样,人就比较容易接受。否则,人就很难绕过这道思想上的弯子。
佛教的说法很简单:一开口就是“罪过、罪过”。佛教的思想认为,我们作为一个人,生来就是罪过。
其实按照圣-书的说法未尝不是如此!亚当一犯罪,我们就跟着“翻船”了。当然,我们不是因为亚当犯罪就成了罪人,而是因为世人都犯了罪,所以才成了罪人。不是生来就是罪人,大概是出生后不久,我们就成了罪人。
所以,那些想要把律法去掉的人,就是等于要把罪人去掉;把罪人去掉,也就等于把救恩去掉,因为倘若没有罪人,哪里需要救恩?而没有律法,又哪来的罪?
可见,攻击律法就是攻击救恩,废掉律法就是废掉救恩!废掉律法的福音不是因信称义,而是藉着行为称义,就是藉着毁掉上帝律法的行为而称义。
五、律法与自由:
前面我们刚刚讲过在基督里的自由。在基督里,我们有什么样的自由呢?就是不再受罪的挟制,不再受部分摩西律法的制约。
事实上,在基督里的自由是两面的,既是脱离罪的咒诅,又是行律法的自由。换一句话说,就是不受律法的咒诅,重新获得守律法的自由。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从律法中间得到释放,是指把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中间释放出来,获得自由。但不是释放我们遵行律法的义务,因为遵行律法的义务本身就是带来自由。
所以,雅2:12节宣称:“使人自由的律法”。事实上,律法的条款就是使人自由的。
耶稣也曾说: “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自由。”(约8:32)这个真理就是律法,是广义的而不是单指一个方面的。
其实,明白任何一个道理时,都能叫人获得更大的自由。比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明白一些基本的电工的操作规律,我们就能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操作,否则我们连碰都不敢去碰一下。
同样的道理,当我们在明白更多的道理之后,我们若能顺着这些道理去行时,就能获得更多的自由。
六、圣-书中关于义人的说法:
圣-书明明地说到,世界上“没有一个义人,连一个也没有”,但是同时我们又发现,圣-书中有多处地方称很多人是义人、是完全人。这又如何解释?
当圣-书说,世上没有一个义人,连一个义人也没有的时候,那就包括:以诺、挪亚、约伯、以利亚、但以理……。这是就单个的人而言,在每一个人的心灵意念中,没有一个人能称得上义人。正如使徒保罗所说:“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罗7:18)
其次,圣-书说:挪亚是义人,约伯是义人,撒母耳是义人,但以理是义人,施洗约翰是义人,甚至说百夫长是义人……那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这是指他们来到上帝面前,在基督里面所获得的称义的经历。就拿以色列人的先祖雅各来说,按照人的标准,他的为人似乎也只能是“三七开”。说不定他的品格中只有三分是好的,而却有七分属败坏的——前半生干尽坏事,后半生有所改变。
可是圣-书后来却把雅各更名为“以色列”,就是“得胜”的意思;并且也把所有的义人都称为“以色列人”,说明以色列这个国度是在基督里面。在基督里的人,不管他是谁,都成了义人。
可惜,我们常常听到很多人在传讲福音时,只讲前面的一句:“没有一个义人,连一个也没有。”言下之意,就是我们不需要去行义了。只讲“一次得救,永远得救!”
事实上,人之所以成为义,乃是因为人在行义——实行义的原则!正如使徒约翰在约一3:7节所指出的:“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
中国古人有句话说得特别好:“不成功,则成仁。”什么叫成仁?就是英勇就义,舍身取义!就是死也不犯罪,为要成就和义的标准相符合的正义之事。而人要达到这个义的标准,就是在他旧我刚好死去、新生开始出现的时候。换句话说,是在他死的事情上使义的标准凸显出来,这就叫“就义”,也叫“成仁”。耶稣就是英勇就义、杀身成仁的最佳典范!
圣-书上说:全律法都包括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里面了。在爱里面,就是在仁里面了。当我死了以后,就体现了上帝的义。
我们现在的神学很受欧洲人思想的影响。欧洲人的思想是一个刻版式的自由,严格受语法规则的限制。但汉语里没有这些规则。如中国古人对于“圣人”的概括就很精辟到位——“大而化之谓之圣”。人性和神性只用一个词就能搞清楚了。可是在英文当中却概括不出这样的话来。
讲到这里,我建议凡是有兴趣的,可以从我国汉代董仲舒的神学看起,看一下自汉朝以来,早期的神学是如何发展下来的。
事实上,我国古人提出的很多神学观念和圣-书里的犹太人的观念都是相一致的。中国人对于犹太人的律法只用一个“礼”字加以概括。这个“礼”字就等于这个“理”,就是真理。中国人的“礼”和“仪”是两件事情:我们和他人握手的动作叫作“仪”,但所表现的却是“礼”。
另外,我国古人对于圣人的定义也是非常的简单。“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又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无过就是圣贤。耶稣就是唯一的圣贤,因为圣贤是完人。
其实,任何一个信耶稣的人,都能从一个罪人变成义人。尽管在上帝的眼中、甚至在人的眼中还是一个罪人。除非这个人在看他时不再是看他本来的情形,而是看他在基督里的时候。
有一种神学观点叫“面具神学”或者说是“化妆神学”。舞台上演员在演戏时,往往戴着一个面具,这样就把原来的面貌遮住了。台下的观众所能看到的只是面具,后面的本相却看不见了。因此有人说,基督教的神学就是“面具神学”。
所谓的“面具神学”,就是指上帝透过基督来看我们。当他看我们的时候,就只看前面的“面具”——基督;至于后面的本相,他就看不见了。或者说,他就不看了。
其实,这种看法只说对了一半!上帝并不只是看外面的基督,还要看你在基督里的本相如何!你的外相和内里是否一致!
有很多人在面具前后不一致!
因此,只强调面具的,明显是偏了;同样,只强调化妆的,也是偏了。化妆就是在本相之上做的一些改变。可是上帝不是在人的本相上的改变,而是完全地代替。换句话说,就是把你完全地放在基督的里面,使你在基督里获得重生的生命,而不是在你原来生命的基础上做一些小小的变化而已!
所以,你要想化妆,想使你的人生美丽?那就去传福音,这是最好的养颜术!可以永保生命的活力。
这样说来,上帝的律法对于我们有什么好处呢?
七、遵命之福:
在《本会基本信仰二十七条》第18章有一个总结:遵命之福。参18-16页
林大卫牧师曾说过这样一句话,要想知道你是不是重生的人,只要看你在阅读诗篇119篇时的心情如何?是否有逆反的心情?如果没有,说明你就是重生的人。反之,就是没有重生的人。
诗119:2-3 “遵守他的法度、一心寻求他的,这人便为有福!这人不做非义的事,但遵行他的道。”换句话说,遵守他的道就是行义。
诗119:9“少年人用什么洁净他的行为呢?是要遵行你的话!”
诗119:18“求你开我的眼睛,使我看出你律法中的奇妙。”很多时候我们没有明白律法,甚至认为律法时代是过去了。这些人的眼睛没有睁开,没有看清律法的奇妙!我们要祷告,求主使我们属灵的眼睛睁开。
诗119:53“我见恶人离弃你的律法,就怒气发作,犹如火烧。”这是大卫代表基督写的。
诗119:59“我思想我所行的道,就转步归向你的法度。”
诗119:67“我未受苦以先走迷了路,现在却遵守你的话。”说明以前是迷失的人。走迷了路是因为没听上帝的话,现在要做一个得救的人,就要听他的话。
诗119:70“他们心蒙脂油,我却喜爱你的律法。”
不喜欢上帝律法的,只有两种人:第一是眼睛没有开;第二是“心蒙脂油”。
诗119:85 “不从你律法的骄傲人为我掘了坑。”这一节经文应和太5:3联合起来——“虚心的人有福了,因为天国是他们的。”骄傲的人就是不从上帝律法的人。
诗119:136“我的眼泪下流成河,因为他们不守你的律法。”
诗119:126“这是耶和华降罚的时候,因人废了你的律法。”人在什么时候受到上帝的惩罚呢?废掉他的律法的时候。
诗119:128“你一切的训词,在万事上我都以为正直;我却恨恶一切假道。”换句话来说,与律法相反的就是假道。
诗119:150“追求奸恶的人临近了,他们远离你的律法。”什么是恶人?圣-书定义就是远离律法的人。
诗119:163“谎言是我所恨恶所憎嫌的,惟你的律法是我所喜爱的。”不讲律法的,与律法不符的就是谎言。
诗119:165“爱你律法的人大有平安,什么都不能使他们绊脚。”
诗119:166“耶和华啊,我仰望了你的救恩,遵行了你的命令。”这里把救恩、律法、上帝的命令联系起来,而不是把它割裂开来。
诗119:176“我如亡羊走迷了路,求你寻找仆人,因我不忘记你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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