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讲 原罪
- 白话圣书神学
- 2024-04-18 22:38
第二十讲 原罪
在基督教界,几乎所有的教派都引入了原罪的概念。当然对于原罪概念的解释会略有区别。但是总的来说,大家都认为,我们都分有了亚当的原罪,亚当所犯的罪一直延续到我们身上来了。
因此,许多人就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我们之所以成为罪人,不是因为我们犯罪,而是因为我们分有了亚当的原罪。
然而圣-书中的定义却是:“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3:23)
可见,世人之所以成为罪人,不是因为出生时就成为罪人,而是因为犯罪,才成为罪人。
如果有原罪的概念被带进来,那么福音就会是这样的表述:原罪就是罪,而原罪在人没有出生时,就已经成为事实了。所以,一旦出生就是一个罪人了。既然不是因为你犯罪而成为罪人,而是一出生就是罪人,因此当你要成为义人的时候,也是不需要你行义,就可以成为义人了。正如保罗在罗5:所说:因一人的罪过(原罪),罪入了世界,罪就归到世人。因此,因一个人的义行,义就临到了世人。
所以,你若要成为义,就只要做一件事情就可以了。既然你成为罪人不是因你犯罪,因此,就需要有一个合理的——不是因为你而成就的义,算为你的义。这就相互抵消,取得了所谓的公平。
我们不妨再把它分解一下:我成为罪人,非因我,乃在于第一个亚当和他所遗传的原罪。现在,新我成为义人,也非因我,乃在于第二个亚当和他所带来的原义——就是他与上帝在天上的时候所有的义。因他原来的义,使我成为一个义人。
因此,这种福音的表述就是去掉你的原罪,以及因原罪而产生的罪,只要宣布你为义就可以了。于是因信称义就出现了两个版本:第一个版本,只要称你为无罪就可以了。这样,因信称义就只有一个部分,就是称义的部分,就是上帝在法庭上的宣布——“你的罪赦了,去吧!”至于后面一句——“从此不要再犯罪”就把它忘记了。如果说“去吧,你的罪赦了”是称义的部分,那么“从此不要再犯罪”就是成圣的部分。
著名的福音派布道家葛培理常常在几万人的大庭广众之下只发出一个呼召——“到耶稣面前来”。只要到耶稣面前来,凡愿意的都可以来,就会让你称义!到耶稣面前来,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实。
可是我们注意到这样的一个事实:单单来到耶稣面前还是不够的!为什么?我们在圣-书里出现了两个事例:
第一,就是那位行淫时被捉的淫妇。
她虽是被人强迫带到耶稣面前来的,但却获得了赦罪。耶稣说:“去吧,你的罪赦了。”
还有一位年轻的官长,他是自己主动(自愿)来寻找耶稣的,但结果他却是“忧忧愁愁地走了”,并没有获得赦罪的平安。
这个被迫来的反而成了一个得救的义人。而那个自愿来寻求耶稣的人,反而忧忧愁愁地走了,最后就沉沦了。
这样看来,只知道到耶稣面前来是不够的,甚至于自愿地来都是不管用的。为什么不管用呢?这两者根本区别在于:悔改!前面被捉的淫妇虽是被强迫来的,但他悔改了。后面自愿来的年轻官长却是不愿意悔改,因此他和福音无缘了。
可见,传福音不只是叫人来到耶稣面前,还得要教导人悔改。当然,悔改也是圣灵的工作,是上帝的恩典。此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人也需要运用自由意志。圣灵固然可以感化人心,但是也必须有人的自由意志的介入,因为圣灵从不强迫人。
所以,我们在这里除了看到了前面第一种福音——只有称义的部分,还有第二种福音,包括称义和成义的部分。成义也叫作“成圣”,就是要过成圣的生活。用毛译东的话来讲,就是要“做一个纯洁的人、高尚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以上是我们所看到的对罪的两种定义而演绎出来的两种福音。
现在我们再把它演绎一下,可能会触到一些现实。
福音书是大家都爱读的,但是由于读得不够仔细,就会漏掉很多重要的东西。基督复临安息日会在这末世固然也要宣讲这一部分的福音,要讲对耶稣的信心,但他们也要传讲上帝的律法。
事实上,“圣徒的忍耐就在此,他们是守上帝诫命和耶稣真道的。”(启14:12)守耶稣的真道是其中的一个部分,而守上帝的诫命也是一个部分。这两个部分,同时是福音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见,守上帝诫命和对耶稣有信心是彼此和谐统一的,并不矛盾!
所谓对耶稣的信心,不是耶稣自己的信心,也不是像耶稣那样的信心,更不是他的教导,就是对耶稣作为我们完全的义的这种信心。这就是三天使信息、就是耶稣真道的真义。
怀师母在写给教会的勉言中曾经向我们指出:有很多人口里在传讲三位天使的信息,但是在我们中间似乎没有几个人明白,这种信心乃是对耶稣的信心。
所以,怀师母劝勉我们说:要好好地研究这个信息。她把三天使信息称为因信称义的信息。他说的因信称义就是这两个方面。
目前教会中间有这样的一批人,他们热衷于谈1888因信称义的信息。他们说,1888带来了教会的革新,带来了因信称义的道理。可是他们讲着讲着就又回到了马丁·路德的因信称义,讲着讲着就引用马丁·路德对罗马书、加拉太书的注解;讲着讲着就讲到称义的这个部分,就是强调耶稣称我为义的这个部分。强调这种因信称义,就是所谓的法庭式的称义。
所谓“法庭式的称义”,就是耶稣藉着在十字架上为我的罪而死,因此,他就已经使我称义了。如今他在天上,我在地上。我都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但是他在天上就称我为义了。甚至于我还不知道出生了没有,他就已经称我为义了。
于是,我的这种“信”只是拿来发现,我已经称义了。为了让你能深刻地记下这种理论,于是就讲到了以下这则发生在英国的一个故事。
这个故事说到:有一个人因为犯罪后很害怕,于是就逃跑流浪在外。十几年来,他一直颠沛流离,漂泊不定,生活得非常艰难。有一天他突然想到,与其这么疲惫不堪地活着,还不如回去认罪服法。所以,经过这十几年的流浪生活后,他就又回到了英国本土去自首。及至警方拿出当年的档案来看时,发现他的罪当年就已经被赦了。
所以,他这十几年的逃跑是一个不必要的行为。他现在通过这一番的经历跑回来,只是发现了一个事实,就是他已经被宣布为无罪。于是有人就把这个故事用到福音中来。认为你我因耶稣在十字架上的牺牲,都已经在我们各人的案卷上写上了大大的两个字——赦罪。可是我们现在在世界上仍旧到处乱跑,等到我们吃尽苦头以后,回到耶稣面前时,他却说,我早已经赦免你了。
因此,信心不是去领受称义,而是去发现你已经称义的历史事实。这就是《展望两千年》所有讲道的基础。《展望两千年》的基础原是根据一个错误的神学推论。这种神学不是根据圣-书,而是根据一个故事。
但事实上,我们的信仰不是建立在一个现实的生活故事之上,而是建立在圣-书之上!圣-书上讲的因信称义,不是凭着信心去发现,而是凭着信心去接受。尽管这两者很相似,可是这却是一个虚假的福音。
然而,这种所谓的福音居然于两千年时,在整个基督复临安息日会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布道。可见,这种假福音是多么地流行!而且还很冠冕堂皇!
下面我再给大家讲一个故事,然后再给大家讲一段经文,就知道我们该建立什么样的神学了。
这是发生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事情:
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有一个女人被抓进德国纳粹的集中营里。当时她有几个孩子,年级都很小。有的甚至还要吃奶,她的丈夫不可能养活他们。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找不到足够的食物来吃。
在当时,能从这个集中营中出来,只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被打死或病死了,自然可以出来。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怀孕的妇女可以出来。
当时,这位妇女心里就一直在想着她家里的孩子。在她无计可施时,于是就利用集中营里的政策,去勾引集中营里的一个看守,然后就怀孕了。及至她怀孕以后,就可以放她回去了。当她回去之后,他的丈夫非但不感到惊讶,反而还敞开心扉欢迎她,因为她能回来,意味着给这个家庭带来了希望。
无疑,这是一个很感人的故事!
按照这个故事,我们的这种神学,就像前面我们所讲的故事一样,很美!你要是不明白圣-书的话,就真的以为是这样的——耶稣已经在十字架上赦了我们的罪,甚至于在祷告中间还说,“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知道。”而我以前作的,我也不知道!
上述这个故事,既能说明这位丈夫的宽广胸怀,又能反映这位妇女的忍辱负重。多么生动而又感人的故事啊!于是有人就在这个故事的基础之上,建立了一套所谓的“现代神学”。
譬如:第七条诫命上明说,“不可奸淫”。但是他们却认为,在一定的环境之下,原则也要适当地予以修改。所谓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分别对待!
类似这种情形,环境就显得很重要!如果环境能促成一个好的结果,我就可以作出一些与原则相违背的事情。
譬如:现在我要拿到驾车执照,而这种考试就在安息日。我要是放弃不去考,我就拿不到驾车执照,我就不能挣钱养家糊口。但是因为有好的结果将会出现——我考到执照,既能养家糊口,也能被社会承认,而且将来也能更好地服侍上帝……这岂不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吗?因此,为了能得到好的结果,我就视安息日的神圣性而不顾,竟然堂而皇之地去考试了。结果的确考了一个驾照回来了。我就可以开车,还可以带教友……
很明显,我在这里用了一个违背上帝诫命的方式来更好地荣耀上帝。逻辑也是很不错的!可是,我们却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就是属天的层面!
其实,属天的环境并没有变化,但我们常常看到的只是地上环境的变化。于是,我们就常常忘记了属天的层面。而我们作出的判断往往只是根据属世的这个层面。因此,我所能看到的结果,只是限于属世的这个层面,而没有看到属天层面所有的结果——永恒的结果。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了很多的假设。
遗憾的是,我们常常根据单一思维,只考虑到属世的层面,却忘记了属天的层面。
同样的道理,当我们讲到“罪”的问题时,不管是在什么情形之下,只要是违背律法,就是罪。没有任何环境、理由为罪解脱。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一个说法:他作这件事情是有原因的。言下之意,是有道理的。
其实,我们强调有原因,只是想要说明,在他承担责任的时候,应当承担多少责任的问题,而不是说他作这件事情是多么有道理!
说得再通俗一点,我们说他有这个原因,只是想要减轻他可能承担的责任,但是并不对他的这种行为提供任何的根据或庇护。
我们分析一桩事情原因的时候,常常就是说他作这件事情的理由。其实,这个原因不应成为理由,但是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可以用来考虑他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就拿人类犯罪的这件事实为例:比如,一个人因被欺骗而犯罪,可是这不足以成为他犯罪的理由,但却是他犯罪的原因。因此,他在承担罪的责任的时候,他就要比那些故意去犯这种罪的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小一些。尽管他们犯的是同样的一种罪,但是在承担责任的时候,会有区别。这种区别可以根据不同的环境和因素加以考虑,但这一切都不足以成为犯罪的理由。况且对于罪本身来说,罪就是罪。
所以,我们永远要记住一点,我们在为一件事情找原因的时候,不是找理由,而是在找他应当承担多少责任。如果把找原因等同于找理由,那么我们无疑就在说,罪是有理由的。
因此,我们就会把责任归到上帝的身上。人既然能找到理由,就说明罪不应当被定为罪。
当然,在我们确认不为罪找理由的同时,并不能否认我们不去找原因。我们可以去找原因,但是不可以认定原因就是理由。也不要因为不可以找理由,就连原因也不加以分析了。这就走了另外的一个极端了。
罪(小结)
1、定义:约一3:4节。
2、结果:
1)罪在本质上是对上帝品格的一种反动。
我们从哪里可以看出来呢?就是当上帝宣布他自己的名,也就是宣布他自己品格的时候,提到了罪孽、过犯、罪恶。(出34:6-7)
所以,罪是对上帝品格的一种反动,是对上帝品格的一种故意的违背。这种反动的结果,导致和上帝关系的破裂。
2)罪导致与上帝关系的破裂:
和上帝关系破裂的本身不等于罪,而是因为罪带来的结果。
事实上,我们不是因为和上帝关系破裂而导致犯罪,而是因为我们犯罪之后,导致与上帝关系的破裂。
范登从根本上否定约一3:4节的教导。他说,约一3:4提到的罪就是一种违背律法,这是一种误导。他说对罪的唯一的定义就是与上帝关系的破裂。其实,这还是对罪作为一种状态性的定义。如果这种定义成立,那么由于我们生来就与上帝关系破裂,因此,我们生来就是罪人。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3)罪将罪人引入一种状态:
就是一种犯罪的状态。但福音将罪人从那种状态中间拯救出来。福音是藉什么样的方法将罪人拯救出来的呢?是藉着从罪的中间拯救出来,而使人脱离那种状态。
4)罪就是一种奴役、一种枷锁:
前面我们谈到,守上帝的律法就是一种自由;而违背上帝的律法,就会带来一种奴役。因此,罪就是一种奴役、一种枷锁。这就解释了“罪的权势,就是律法”(林前15:56)。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人犯罪以后,受到了律法的定罪。因此,在定罪的这件事上,就显出罪奴役人的势力——即罪的权势就是律法。
当然,圣-书说到罪的权势就是律法,并不是说罪就是律法,而是说人犯罪被律法定罪。因此,这就显出罪奴役人的权势。正如约8:34说:“所有犯罪的,都是罪的奴仆。”
5)罪的根源是自私和骄傲:
所有罪的根源都是一种自私和骄傲!为什么说自私是一种大罪呢?因为自私就是以自我为中心!如果说圣-书的教导是以爱上帝为第一原则,那么自私就是以爱我为第一原则。如果说圣-书的教导是以爱他人为第二原则,那么自私还是以爱我为第二原则。英文中间有这样的说法——Me I Myself ,就是假的“三位一体”。有人说它的核心就是“I”。而罪的核心就是“我”的问题 。
中文的“我”字,从甲骨文书写的形式来看,是一个操刀的形式。很明显,这个“我”是一个杀手的形像。
3、罪:
如果把罪定义为一种状态,那么罪就是罪性,或者是本性。如果把罪定义为一种行为,罪就是故意违背律法的行为。
这里有份材料提到,圣-书里对“罪”的用法共有10个字,其中旧约用了4个,新约用了6个。尽管如此,但罪的定义却不能单从推究圣-书的用法而得,无论是哪一方面的罪,其最主要的一个特征,就是故意违背上帝,即在思想、意念、行为、语言等各个方面。
所以,我们在此就作了这样的一个区分:无论人对罪作什么样的表述,如果他的表述不是提到违背律法,那么他的表述充其量只是对罪的定义的一个说明或一个补充而已,不是对罪的根本定义。因为对罪的唯一定义就是:违背律法就是罪,罪就是违背律法。与上帝关系的破裂,只是对罪的一种阐述、一个说明,是因罪而导致的结果,却不是一个定义。
4、罪与福音的关系:
我们这里还可以加一个字,就是原罪。
我们发现,凡是带着原罪论或者本性论、罪性论等一系列观念的,最终都会停在法庭式的称义——因信称义。而把罪定义为有意识的行为,就会停在追求成圣、停在守上帝的诫命、停在不仅信靠耶稣,获得法庭式的称义,而且也要在生活中间寻求耶稣的帮助,遵守上帝的律法,使上帝获得荣耀。
5、完全:
这是引起很多基督徒争议的话题。有些人提出,人怎么可能完全?是的,我们是不可能变得十全十美,是不可能变得像上帝那样完全的。但是基督徒需不需要、是不是应该变得完全?
耶稣说:“你们要完全,象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太5:48)
如果把罪定义为一种状态、一种本性,那么按照人的本性来说,犯罪是一直要持续下去的。因此,追求完全是不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如果把罪定义为一种行为,而福音能够帮助我们除掉这种行为,因此,成义、完全既是一种需要,又是一种可能。
所以,对于罪的定义就成了我们这些争论的焦点。这就如同我们在谈到有关耶稣人性的时候,也有两种不同的焦点。但最后都要落实在我们如何度现世的人生。而如何度现世的人生,就决定你最终是否能得救;因为你最终能否得救,要靠你个人的行为。
我们称义是因着信而称义,而我们受审判离不开行为——因着个人的行为受审判。人的好行为固然不能使我们称义——称义与行为无关,只与信心有关。但没有好行为,绝不能过审判关!
事实上,当耶稣说“要照着各人所行的报应各人”的时候,他不只是在说,要照着恶人所行的报应恶人,而也是在说,义人也要照着所行的义报应义人。所以,圣-书里反复说到,他要按各人所行的报应各人。
或问:安息日与得救有什么关系?
我们不妨作一推理:拜偶像与得救有什么关系?杀人与得救有什关系?还有起贪心、奸淫……等等。如果这些与得救有关系,那么守安息日与得救就是这种关系!
有个故事说到:以前有一个人宣称,我不守律法。有两个牧师讨论,你不守律法?我得救是凭着信心,那牧师问他:你有没有偷东西?回答说:我没有。那你已守了一条。又问:你最近有没有去你邻居家里做不该做的事情?绝对没有!那你又守了一条。你家里或是你心里还有没有偶像?没有!你又守了一条。既然如此,你为什么说你没有守律法呢?
其实,问题不在于守不守律法!就如保罗所说的那样:十字架是一个令人讨厌的地方!同样,在末期,也有一个令人讨厌的地方,就是安息日。安息日是永远福音的一部分,是令人讨厌的一个地方。但是将有一天你会发现,你因讨厌它,最终你变得被讨厌;你因喜爱它,最终你变得被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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