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讲 加拉太书中的律法
- 白话圣书神学
- 2024-04-18 22:14
第十七讲 加拉太书中的律法
加拉太书中的“律法”,是让现在的基督教界很迷惑,也曾经让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感到很困扰的问题。
一、加3:19-25:(描述经文)
1、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
加3:19“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经文明说,“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这是什么律法?是仪文律法,还是道德律法?还是二者都不是?
加3:20“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上帝却是一位。”
2、律法与应许的关系?
加3:21“这样,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
3、律法/义/罪:
加3:21-22 “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圣-书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
4、律法以下:
加3:23 “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
5、律法与基督:
加3:24“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
6、因信称义的道理:
加3:24-25“……使我们因信称义。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二、解释:
1、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
这里明说,“为过犯添上的”。
那么这个律法是仪文律法,还是道德律法?这个问题曾经一度在本会发生争论。如果解释为道德律法,说道德律法是为过犯添上的,那就意味着以前没有道德律法。如果说是仪文律法,那就是先有了罪,再添加了一道仪文律法。这个似乎说得过去!于是教会就为此发生了争论。
其实,这个律法既是指道德律法,也是指仪文律法。何以见得?
我们知道,上帝的救赎计划原是“永古隐藏不言的奥秘”(罗16:25)。上帝没有预定罪的存在,但他预见罪的兴起。为了永保宇宙众生灵的根本利益和安全起见,上帝预先设计了一套救人的计划。及至人犯了罪,上帝为了让人明白他救人的心意。因此,他就把献祭的制度启示给了人。这就是圣-书中所说的仪文律法。关于这一点,我们容易理解!可是对于道德律法,似乎难以理解!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律法的实质。
1)律法的实质:
关于道德律法:原来就是一个中心——“爱”;两个基本点——“爱上帝”、“爱人”。后来另加上十条细则。
可见,原来上帝的律法就是一个“爱”字。爱的里面分为十项基本原则。原来上帝的律法(诫命)好像一个立方体,有十个面。每个面的中心写了一个“爱”字。
在人没有犯罪时,上帝的律法是以这些原则的状况出现的;及至人犯罪以后,律法的措辞发生变化,但原则没有改变。
2)添加的不是原则,而是具体条文:
譬如:第六条诫命,原来就是以尊重他人为原则。尊重人,就不要杀人。可是一旦有了杀人的事件发生,尊重人的这个概念就显得太抽象了。于是就给它细化,换上“不可杀人”。
同样,在原来没有出现奸淫的情况下,第七诫是以纯洁为原则;及至细化以后,就改为“不可奸淫”。添加的不是原则,而是条文。添加的条文并不改变它的原则。我们怎么能证明这一点?
我们知道,十条诫命第一次授予是在出20:1-17节。其中第四条诫命中提到 “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可是在申5:12-15中却改变了说法——“你也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这里字句虽有改变,但并没有改变律法的原则。
假如说这个改变是人手所作的话,那么人就会宣称,上帝的律法可以改变。但是这个改变是上帝自己作的,因此人无权更改上帝的律法。要改也是上帝自己改!
这样看来,尽管罪使得上帝爱的原则在表述上发生了变化,但它的精神和原则并没有改变!及至将来有一天,当罪不存在以后,上帝的律法在表述上还会发生变化!
比如圣-书可12:18-25提到,撒都该人曾因辩驳复活之事前来求问耶稣:有一个妇人,曾嫁了七个丈夫。及至将来复活以后,到了天国,她算是哪一个人的妻子呢?耶稣明明地告诉他们,天国里也不娶也不嫁。说明将来蒙救赎的人,在天国里不再有父母或夫妻的关系了,都是上帝的儿女,上帝的子民。因此,只有人和上帝和主耶稣之间的关系。当然得赎之民和其它宇宙众生灵在基督里是天地一家人。
因此,保罗在加3:19这里所说的“律法原是为过犯添上的”,所添加的只是表述,而不是原则。因律法的精神和原则从古至今是不改变的,但是表述发生了变化。
所以,尽管我们看到十诫有两个,其中的不同主要在第四诫的文字表述上,但这并没有更改第四条诫命,只是更改了表述而已。
但7:25预言“小角”要改变节期和律法,它也是想模仿上帝;因为上帝在第四条诫命的表述上做了更改。上帝改的是表述,而不是原则。可是撒但改的既是原则,也是表述。
事实上,上帝在圣-书两处提到第四条诫命,并且用了两种不同的表述,旨在强调遵守安息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为在出20:8-11和申5:12-15上帝给了遵守安息日的两个原则,第一是为了记念上帝的创造;第二是记念上帝的救赎。
因此,改变的是表述,而不是原则。事实上,律法的原则永远都不会改变!
2、律法与应许的关系:
加3:21“这样,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吗?断乎不是!”
其实,每一条律法本身都是应许,因为遵守每一条律法,本身都会获得赐福,获得遵守这条原则所要带来的福气。离开了律法,应许就不能成立了,因为应许是建立在律法之上的。应许是律法的另一种表述犹如绽开的花苞,律法是应许的隐藏!
当然这其中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顺从律法才能获得律法所应许的。这是这两者之间的联系!违背律法,应许就被破坏。
3、律法/罪/义:
加3:21“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叫人得生的”是什么呢?我们把这节经文和罗1:16-17节不妨联系在一起思想。因为这节经文是很难理解的。尽管大家都会念和背诵,但不一定都能解释!
罗1:16-17“我不以福音为耻;这福音本是上帝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因为上帝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这义是本于信,以致于信。如(.经上.)所记:义人必因信得生。”
这两节经文最常被引用的是“福音本是上帝的大能”和“义人必因信得生”。而中间部分被引用的不多。
加3:21说:“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罗1:17说:“上帝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
我们知道,福音的目的是为了恢复上帝的形像!可是,这个福音又是什么呢?福音是上帝的大能!
什么是上帝的大能?基督!基督是上帝的大能。这话再修正一下:这福音本是上帝的大能,而上帝的大能最根本最集中的体现就是耶稣基督。
这和律法有什么关系呢?律法本为上帝的义。但是这里说,这个义是在福音上显明出来的。
加拉太书又说:如果这个律法能叫人得生,那么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
我们把这两段话放在一起提出以下问题:律法是否表现上帝的义?如果是的话,那么上帝的义是在什么地方表现出来的?如果律法是上帝的义,那为什么律法没有能够表现上帝的义,而必须在福音上表现出来?
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上帝的律法是上帝公义的标准,就是上帝义的体现,就是上帝的义。可是为什么罗1:17说“上帝的义是在福音上显明出来的”?
原来福音成就了律法,律法是上帝的义,律法不是我们的义。我们要称义,必须因着福音才能称义。
所以,加3:21说:“若有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本乎律法了。”
如果有一个律法本身能叫人称义,那么我们就不需要福音,只需要律法就可以了。但现在的问题是,并不是律法本身不义,而是因为我们是罪人,我们的眼睛是被蒙蔽的,我们看不出、也看不见上帝律法的义。上帝为了帮助我们,给我们配了一副“眼镜”。福音就是眼镜,藉着基督就把上帝律法的义表现出来了。
所以罗1:17说:上帝的义正在这福音上显明出来,因上帝的义正在基督的身上显明出来。我们这些罪人,看律法的义看不到,但是看到基督作为人的形像体现上帝的律法,我们在他身上看到了上帝的义。这个就是“1888因信称义”的解释。
怀师母说:这是上帝藉A·T·琼斯和瓦格纳特别赐给我们的亮光!
我们再归纳一下:
上帝的律法本来就是上帝公义的体现。在我们的眼中,上帝的律法之所以不再体现上帝的公义的原因,不是因为他的律法本身不义,而是因为我们罪人污秽,看不出他的义。因此,上帝为了帮助我们,差遣了基督,在他的身上让他实行律法,让律法变成活的律法,使我们在基督的身上能看明上帝。
是怎么看明的呢?是藉着上帝的恩典帮助我们,使我们能明白上帝。因此接下来就说:“这义是本于信,以至于信。”
我们怎么看明的呢?本于信心看明的——因信到信。也可以说因品格到品格、从荣耀到荣耀,就是我们的品格不断增加,不断地反映上帝的荣耀,不断地看到律法的实质。
4、律法以下:
所谓“在律法以下”,就是在罪之下。
有人曾说:因为罪的权势就是律法,罪的毒钩就是死。因此,律法是罪,不要律法。其实这种理解大错特错!
所谓“在律法之下”,就是在律法的谴责之下,在律法的定罪之下。
所谓“在恩典之下”,就是从律法的咒诅之下被赎出来。
但是请注意:只是从律法的咒诅之下、定罪之下赎出来,而并不是从遵守律法的义务下赎出来。他仍旧有遵守律法的义务,但是不再受律法的定罪。所以,不在律法的定罪之下,但是在遵守律法的义务之下。
5、律法、基督、因信称义:
1)律法指向基督:
加3:24“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
律法不能直接叫人称义,我们也不可能因律法而称义。但是律法却把我们指向基督,基督使我们能够因信称义。
打个比方:律法相当于医院里的X光机。当人来到X光机的面前,它就能检查出你的五脏六腑是否有病症或者有生命的危险。也许你认为,以前自己活得好好的,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毛病。但是现在由于来到X光机前一检查,结果却发现自己的健康出了问题。
同样,我们在没有来到上帝的律法面前时,或许还沾沾自喜,自以为品行不错,并没有什么明显的错误过失。但是及至我们来到上帝神圣的律法面前,与律法的每一条款相对照,竟然发现自己是一个污秽、有罪的人。
当你发现自己有了罪之后,应当如何做呢?
正象上述来到X光机前发现自己已经患有某种疾病的人,必须立即去找医生开处方进行治疗一样;对于已经发现自己犯了罪,违背了上帝律法的人,必须来到属灵的大医师耶稣这里来,求他为我们开医治罪病的良方。
病人因为找到了医生,也接受了医生所开的处方,并照着处方上所开的药物服用了,结果病就治好了。
同样,当我们对照上帝的律法,发现自己是一个灵性上有病的人时,只要来到属灵的大医师耶稣的面前,接受他为我们所开的“因信称义”的妙方,就能解决我们罪病的问题,使我们在他里面获得痊愈。
当然,正象病人痊愈之后需要定期复查一样,同样我们来到耶稣面前,虽藉着信可以获得称义的经验,但是若要始终保持这样的经验,并且还要不断地加深,就需要不断地对照律法神圣的标准和公义的要求,因为律法本身就是义的标准。
X光机不能开处方,必须经过医生才能为病人提供处方。同样,律法也不能开处方,唯有基督能提供医治罪病的良方。医治罪病的良药就是基督的宝血。人只要信靠基督的宝血,罪病就可得痊愈。
因此,我们需要改变的不是X光机,而是病人本身。同样,我们需要改变的不是上帝的律法,而是罪人本身。
加3:25“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
“不在师傅的手下”,是否意味着我们不需要师傅了?很显然,“不在师傅的手下”不等于“不需要师傅”。
事实上,律法作为“训蒙的师傅”永远是要把我们指到基督那里,及至我们来到基督的面前,我们仍旧需要律法不断地来光照我们,提醒我们,好使我们知道自己属灵的光景如何。正象有了X光机一样,我们随时随地可以用它来检查我们身体的状况如何。
以上就是“训蒙的师傅”——律法和基督及因信称义的关系。
可惜的是,在广大的基督教界中,有许多的教会在这个问题上搞错了。他们认为,既然这个训蒙的师傅是把我们引向基督的,及至到了基督那里,伏在他的脚下,从此就可以把律法一脚踢开了,不要了。殊不知,律法既可以显明你未信主之前有罪的光景,同时它也能显明你信主之后因信称义的光景。
如果我们不要律法,我们怎么知道自己是有罪还是无罪?怎么知道自己是义的,或是不义的人?因为上帝的律法本身就是义的标准!
2)因信称义:
这里的“义”是指什么?指称律法的义。
什么叫称律法的义呢?就是称没有犯过律法的义,称不但没有犯过律法,而且与律法一致的义。
在法的面前无非有两种状况,要么是守法,要么是违法。不存在第三个状况。
所以这就又引出来一个审判的概念。相当于我们这里的复查的概念。审判=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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